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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茅台与马鞍山惠亿家侵害商标权纠纷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13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XT。法定代表人:袁仁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艺,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元全,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马鞍山惠亿家···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XT。

法定代表人:袁仁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元全,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马鞍山惠亿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湖北西路267号5栋滨湖地下商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K60。

法定代表人:蒋彦海,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惠亿家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黄浩

审判员朱治能

审判员王韩利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夏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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