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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新闻作品著作权侵权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4
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新闻作品著作权侵权案原告江苏现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及该公司无锡分公司组织其记者采访撰写了大量无锡地区的热点新闻,并刊载在其报纸的纸质版和网络版上,依法享有上述作品的著作权。原告认为第一被告某科技公司、第二···

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新闻作品著作权侵权案

  原告江苏现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及该公司无锡分公司组织其记者采访撰写了大量无锡地区的热点新闻,并刊载在其报纸的纸质版和网络版上,依法享有上述作品的著作权。原告认为第一被告某科技公司、第二被告某网络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运营的手机新闻客户端中使用了其享有著作权的6篇新闻作品,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并支付合理开支。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6篇文章虽是对客观事实的描述,但其文字表达中不仅包含单纯事实情况,还含有以文艺创作手法创作的新闻评论,该表达属于作者的独创性智力劳动,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上述文章系原告记者完成工作任务的职务作品,著作权属于原告;涉案6篇文章中2篇由网络用户上传,第一被告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构成侵权。对于另外4篇文章,第一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仅提供了链接服务,即使属于链接,其主观也应知道所链接的作品可能构成侵权,客观上未尽到充分的审查义务,应认定其构成侵权;第二被告并非涉案客户端的经营者,不应承担诉称责任。据此判决第一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及合理开支10100元等。第一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点评】

  随着科技的发展,利用数字及网络技术的新媒体层出不穷,传统媒体与新媒体之间的竞争也日益激烈。某些新媒体利用网络传播的快速性和便捷性,擅自使用传统媒体的新闻作品,侵害传统媒体的著作权。本案裁判对互联网新媒体技术手段合法性边界进行了有效厘清,坚持“授权转载、付费使用”的作品使用基本理念,表达和传播了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环境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坚持损害赔偿数额与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创新程度相匹配的司法价值取向。正由于此,该案被誉为“传统媒体诉赢网络媒体非法转载”第一案,判决的赔偿金额被称为“史无前例、史上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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