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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科技孵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12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马鞍山市科技孵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资金风险,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马鞍山市科技孵化资金(以下简称孵化资金)是市政府为加强科技自主创新,支持科技人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马鞍山市科技孵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资金风险,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马鞍山市科技孵化资金(以下简称孵化资金)是市政府为加强科技自主创新,支持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加快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以市科技专项资金为主建立的政策性扶持资金。
    第三条  孵化资金的使用遵循“突出重点、讲求效益、服务创新、促进创业、市场运作、滚动发展”的原则。
二、 资金的来源、用途与支持方式
    第四条  孵化资金的来源:
    1、市科技专项资金安排400万元;
    2、孵化资金的增值部分;
    3、其它各类社会资金。
    第五条  孵化资金支持对象为马鞍山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科创中心)的入孵企业。主要用途为:
    1、落实科创中心有关优惠政策;
    2、支持入孵企业的新产品研发、技术创新;
    3、项目评估、咨询及有关表彰奖励等费用。
    第六条  孵化资金采取下列支持方式:
    1、无偿资助:支持企业用于产品小试、中试的经费补助,额度一般项目不超过10万元,重大项目不超过20万元;
    2、融资担保:为企业一年期内的银行贷款提供资金担保,最高担保额不超过20万元;
    3、贷款贴息:鼓励企业通过银行信贷资金的支持扩大生产规模、加快产业化进程,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1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20万元;
    4、周转使用:为企业技术或产品开发提供一年期内的小额短期借款,额度一般不超过10万元,重大项目不超过20万元;
    5、资本金注入:对创新起点高、市场竞争力强,可在短期内实现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孵化项目,作为资本金投入。
三、管 理 职 责
    第七条 成立马鞍山市科技孵化资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市科技局局长兼任,成员为市科技局有关科室负责人。主要负责审定孵化资金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决定孵化资金投资等重大事宜,监督孵化资金使用。
    第八条 科创中心为孵化资金日常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建立完善孵化资金管理制度和审批程序,拟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项目评审评估并提出孵化资金安排初步意见,对项目实施和孵化资金使用跟踪管理,负责相关资金的回收工作。
四、孵化资金的申报、审批
    第九条  申请孵化资金支持的项目和企业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或产品属于新材料、机电一体化、节能环保、电子信息、生物工程等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
    (二)技术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产品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好,销售渠道稳定可靠,项目投资回收快;
    (三)技术或产品知识产权明晰,无归属纠纷;
    (四)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管理制度健全,资产明晰,无不良诚信记录。
    (五)经营者富有创新精神,具有较强的企业管理能力;
    第十条  申请孵化资金的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上年度企业会计报表、本年度近期会计报表;
    (五)可说明技术及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相关资料(专利证书、鉴定证书、检测报告、查新报告、合作协议、用户意见等);
    (六)申请资金抵押担保的有效证件等资料;
    第十一条 科创中心根据企业申请,对提交资料进行初步审查,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评审内容:经营者和管理队伍的素质及经营水平;技术或成果的创新性、先进性评价;技术或成果实现产业化的可行性、市场前景及经济社会效益分析、预测;相关抵押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
    第十二条 科创中心根据初步审查、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孵化资金安排方案,报孵化资金管理委员会审定后上网公示。网上公示无异议后,经孵化资金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办理有关用款手续。
五、孵化资金的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科创中心加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跟踪管理,及时掌握企业技术开发和生产经营情况,每半年总结、评估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向孵化资金管理委员会汇报。重大问题及时汇报。
    第十四条  科创中心加强资金的回收管理,建立健全奖惩制度,保证资金到期回收率不得低于90%。对确属不可预见因素造成项目终止,清算资金损失部分,报请孵化资金管理委员会审核予以核销;对因管理疏漏造成资金不能按期回收、资金流失者,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孵化资金使用单位须定期向创业中心报告孵化资金使用情况,重大事项须及时通报科创中心。
    第十六条  需归还孵化资金的入孵企业须根据合同约定按时归还资金,确须延期归还的经科mas.ah02.cn创中心同意后重新签约,按新签约时限执行并不得再延期。未经同意延期不归还孵化资金的,按约定收取滞纳金并追收本金。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科创中心会同局计划财务科组织技术、审计等专家进行项目验收,形成验收报告。
    第十八条  孵化资金使用坚持严格审批、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孵化资金管理委员会定期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创中心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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