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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嗨公司与马鞍山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13
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马鞍山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为“一嗨”文字商标、“一嗨租车”文字商标、“一嗨租车”图文商标的注册权人,上述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内,核定服···

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马鞍山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为“一嗨”文字商标、“一嗨租车”文字商标、“一嗨租车”图文商标的注册权人,上述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内,核定服务项目均为第39类,即汽车运输、汽车出租、客车出租、车辆租赁等。2016年1月,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使用在车辆租赁、司机服务上的“一嗨租车”图文商标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上海市著名商标。马鞍山某汽车租赁公司在未经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其企业名称、店铺门头、相关文件中均使用“一嗨”或“一嗨租车”等标识,并直接使用“一嗨”或“一嗨租车”字样,侵犯了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马鞍山某汽车租赁公司成立于2012年,晚于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成立时间。作为同行业竞争者,马鞍山某汽车租赁公司擅自在企业名称、实际经营等处使用“一嗨”或“一嗨租车”标识,该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所规定的“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了上海一嗨汽车租赁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判决马鞍山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案涉经营场所使用侵犯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一嗨”、“一嗨租车”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文字及服务标识,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变更其企业名称,变更后的名称中不得含有“一嗨”字样;马鞍山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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