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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瓶酱油引发商标侵权官司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26
一瓶酱油引发商标侵权官司案情简介: 原告系商标权人,该商标韩文部分可以被译为“两朝酱油”或“酿造酱油”。被告青岛正道、青岛太阳草、青岛吉利生产、被告青岛炬龙辉销售的“蒙古酱油”产品上使用了该商标中的韩文部分,原告认为四被告···

一瓶酱油引发商标侵权官司

案情简介: 原告系商标权人,该商标韩文部分可以被译为“两朝酱油”或“酿造酱油”。被告青岛正道、青岛太阳草、青岛吉利生产、被告青岛炬龙辉销售的“蒙古酱油”产品上使用了该商标中的韩文部分,原告认为四被告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原告商标可以翻译为“酿造酱油”,但被告的使用行为是否构成法律所规定的合理使用,应当看其具体的使用方式,由于被告并未证明其产品需用韩文进行描述的必要性,且被告产品名称及外包装与原告商品基本一致,故法院认为无论原告商标应当翻译为“两朝酱油”还是“酿造酱油”,被告使用该标识并非仅为说明被控侵权产品成分为酿造酱油,该使用行为并非合理使用行为,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判令四被告停止侵权,被告青岛正道、青岛太阳草、青岛吉利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

典型意义: 商标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是对商标权人权利的一种限制,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并不仅仅依据商标本身是否对商品的正常描述,还要依据被控侵权行为人是否是正当性使用,本案中法院综合被告使用方式,确定被告行为缺乏正当性,进而判定被告构成侵权,厘清了商标正当使用的界限, 是一起明晰商标合理使用标准的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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