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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豹路虎有限公司与明德进出口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26
捷豹路虎有限公司与明德进出口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一、案件的典型性、重要性、疑难性及影响力捷豹路虎有限公司是一家拥有两个顶级奢华品牌的英国公司,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地注册了“JAGUAR”、“美洲虎”图形等商标。在中国,第3629···

捷豹路虎有限公司与明德进出口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一、案件的典型性、重要性、疑难性及影响力

捷豹路虎有限公司是一家拥有两个顶级奢华品牌的英国公司,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地注册了“JAGUAR”、“美洲虎”图形等商标。在中国,第362998号“美洲虎”商标于1987年12月25日申请注册,第1352142号“JAGUAR及美洲虎”商标于1998年1月22日申请注册,捷豹公司认为经过长期的使用、宣传和推广,两个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巨大的影响力,成为汽车行业的驰名商标,应当依法受到保护。捷豹公司虽然不生产鞋类,也未在鞋类注册相关商标,本来与明德公司不在相同领域,也无相关交集,但是此次捷豹公司认为明德公司在生产的拖鞋上用了其公司的商标,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涉案商品上使用的商标与其的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的联系,致使商标持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此外,涉案商品虽然仅3万余元,且是拖鞋,但质量低下,做工粗糙,包装简陋,给捷豹商标造成巨大损害。为此,捷豹公司委托了国内知识产权领域较为领先的上海某律师团队,经过大量公证,准备了130多份证据起诉青岛某公司。

本案是一个典型的商标侵权案件,但是却与传统案件有显著的区别,首先原告想以本案进行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实现最大化的跨类保护;其次,本案涉案物品在国内未销售,原告未生产,如何认定侵权以及侵权后果对于各方均是难题;最后,本案争议商标是组合商标,原告的商标分开来看,图形是驰名商标、字母是驰名商标,但是两相组合能否认定驰名商标尚有争议。

对于两个不在一个领域,不在一个数量层级的对手的碰撞吸引了媒体和社会的关注,青岛电视台《今日》栏目专门在庭审现场进行了采访,《青岛日报》、搜狐社区、凤凰社区等媒体均大量报导本案,社会影响巨大。

二、案情简介、法律服务过程及要点

(一)案情简介

2014年7月4日,福州海关所隶属的马尾海关发现青岛明德进出口公司报关出口的35820双拖鞋使用了“JAGUAR及美洲虎”、“美洲虎”图形商标,涉嫌侵犯捷豹路虎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权专用权。于是,捷豹路虎限公司向福州海关申请,扣留了该批货物。原告称,由于被告的侵权,导致捷豹路虎限公司产生了巨额的经济损失,商标的声誉也产生了重大影响,公司的无形资产价值损失难以估算。因此,请求法院认定第362998号商标为第12类“汽车及汽车的零部件”上的驰名商标,认定第1352142号商标为第12类“机动陆地车辆以及零件、配件、零部件”上的驰名商标,并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50万元。

(二)法律服务过程

代理律师接受被告青岛明德进出口公司委托后,立即开展案件分析和证据分析。认为有利因素:(1)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使用“JAGUAR及图的组合”商标的状况,不足以证明该商标符合《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2)虽然原告第27572号商标和第362998号商标在中国大陆的汽车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但原告不能证明“JAGUAR及图的组合”商标在鞋类投入使用并产生一定影响,事实上原告未在涉案鞋类注册有商标,也未在中国生产、销售过涉案鞋类产品。(3)被告仅是出口商,从未在中国境内销售过涉案货物,既无侵权故意,也无损害结果,被诉侵犯商标权的构成要件不满足,法院不应当审查“JAGUAR及图的组合”是否为驰名商标。但同时不利因素如下:(1)原告的字母、图形已经分别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因此本案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可能性很大;(2)被告在海关查扣时提交的说明中承认涉案产品用于二手路虎汽车销售;(3)被告证据有瑕疵。

三、案件焦点问题及解决

在该案庭审过程中,原告共分四组证据,第一组为权属证据、第二组为商标驰名证据、第三组为侵权证据、第四组为索赔证据。我方一一进行了质证,从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方面一一提出质疑。

法院总结本案焦点如下:第一,原告商标是否驰名;第二被告行为是否侵权?第三被告如果侵权应当承担哪种责任?针对焦点,要求原被告进行辩论。

原告辩论意见概括为:原告字母、图形分别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那么组合为驰名不证自明;被告行为明显侵权,即使位置、字母不一致,也足以误认,被告也自己承认用于二手路虎汽车销售纪念品,明显有主观恶意,被告就是出口上,以被告名义进行签约、收汇、结汇,涉案商品粗制滥造,质量低下,给原告声誉造成恶劣影响,根据商标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至于赔偿数额,为酌定数额。被告辩论意见概括为原告字母及图并未认定为驰名商标,原告也未在国内生产销售过鞋类,被告未在本国销售涉案商品,因此不存在国内相关公众的误认、混淆,原告在国内不存在任何损失,另外被告并非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不存在侵权,也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最终于2015年8月24日判决结案,各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被告停止侵犯原告图形商标、图形加字母商标,支付10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对于这个结果,各方均是能接受的,本所律师为被告挽回40万经济损失,并且扣押在海关的货物除标后予以返还。

四、案例经验及启示

知识产权案件的普遍特点是法律关系比较复杂,且往往还涉及其他专业知识,因此对代理律师的素质要求比较高。通过本案的代理,可以有如下启示:

第一,应当对证据材料进行筛选、编号、作目录,认真分析每一份证据内容,寻找发现能够证明委托人观点的内容。律师对证据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研究,是律师工作的基本内容,在知识产权案件的代理中尤其重要,因为知识产权案件往往涉及专业技术知识内容,作为只有法律知识的律师来说,不愿研究或容易忽视这部分内容,而某些问题恰恰蕴涵在其中。本案中对方之所以未被全部支持,在于我方能够充分利用避风港原则。因此,懂得一定的管理、外贸甚至知识,对代理知识产权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充分厘清相关法律关系。如知识产权中常会涉及一些协议书,是合作开发还是借款协议,对其认定,直接关系到适用什么法律的问题。律师利用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透过表面分析事物的本质,这是在代理知识产权案件过程中,特别重要的问题。因为知识产权案件涉及的协议一般专业性都较强,并混杂着其他权利义务关系,有时当事人对某些条款又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导致对其性质难以认定。律师的法律功底在此过程中将受到无情检验!

第三,认真做好开庭准备工作。“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不打无把握之仗”。尽管在证据上和法律适用上都有了足够的把握,但律师工作成果的最终检验标准应该说是开庭效果。开庭是律师通过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编织本方证据链条的过程;是依据法律、运用自己的口才说服法官采信本方证据、接受本方观点的综合过程。因此,重视这一环节,将能够证明同一问题的证据集中在一起,并从整体上阐明证据的相互关系以及要证明的问题之间的相互关系,从而做到条理分明、环环相扣。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全部准备齐全,以备查用。不仅如此,还应当对对方可能提出的观点进行预测,并有针对性地进行驳论准备。经过精心准备,严谨工作,最终促成法官采纳了我方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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