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鳄鱼恤折戟近似之争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5-02-19
鳄鱼恤有限公司欲通过其在先核准注册的“CROCODILE”商标阻击他人“CAOCOROMEDILE”商标的注册,历经两轮行政诉讼后,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两者不构成近似商标。 据了解,该案被异议商标为第3842152号“CAOCOROMEDIL···

鳄鱼恤有限公司欲通过其在先核准注册的“CROCODILE”商标阻击他人“CAOCOROMEDILE”商标的注册,历经两轮行政诉讼后,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两者不构成近似商标。   据了解,该案被异议商标为第3842152号“CAOCOROMEDILE”商标,由浙江省义乌市自然人王红新于2003年12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6类印刷品、印刷出版物、保鲜膜等商品上。   被异议商标通过初步审定并公告后,鳄鱼恤有限公司以被异议商标与其在先核准注册在第606249号“CROCODILE”商标(1992年8月获准注册使用在印刷品、印刷出版物等商品上,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提出异议,但未获支持。鳄鱼恤有限公司遂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申请,同样未获支持。   随后,该案进入行政诉讼阶段。鳄鱼恤有限公司诉称,被异议商标中使用了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同时被异议商标还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不应被核准注册。   对此,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相关公众不会将被异议商标“CAO COROMEDILE”识别为“ROME”,从而认为被异议商标是公众知晓的地名。综上,一审法院判决维持商评委裁定。   鳄鱼恤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字体统一的纯文字商标,虽然鳄鱼恤有限公司主张被异议商标的文字可以拆分为“CAOCODILE”和“ROME”,但这种拆分既不是通常的拆分方法,在案证据也不足以证明相关公众会如此拆分;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和含义方面均有不同,两者不构成近似商标。据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鳄鱼恤有限公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审判决。   行家点评:   姚小娟(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该案从异议复审到二审,对于商标的近似的判断,涵盖了物理要素比对、混淆性近似判断、商标知名度和显著性判断各个方面。   首先,从商标要素的物理性比对来判断,引证商标系“鳄鱼”的英文词汇,被异议商标系无具体含义的臆造词汇,两者虽同是英文字母组合商标,但英文字母顺序不同、读音不同、含义也不相同,商标整体不同,不够成近似商标。   其次,判断商标近似的原则之一,是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对于显著性强和知名度高的商标,司法实践中会给予较多的保护。引证商标系“鳄鱼”的英文名称,该商标本身显著性就比较弱,且商标异议复审程序中商评委已经裁定鳄鱼恤有限公司没有举证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对于这样显著性不强且未证明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则应给予较窄的保护。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判断商标近似以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为要件,而商标的混淆误认事实上是各个要素的综合判断。结合引证商标和被异议商标在商标构成要素上的不同,以及引证商标本身不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强显著性,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根本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   最后,公众所知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鳄鱼恤有限公司在一审中提出“ROME”系公知地名罗马,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背了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笔者认为,这条抗辩理由有点牵强。“ROME”嵌入在英文文字商标中间,不是独立的也不是在商标前段或后部,相关公众看到被异议商标不会认为其注册的是“ROME”地名。   徐伟(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我国商标法规定了商标异议制度,对于减少权利冲突,避免商标之间的混淆以及制止不正当抢注行为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保护了有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一定程度保护了社会公共的利益。但是,商标异议制度的弊端也是不可忽视的,如商标异议制度没有合理的尺度限制,将会给合法的商标权益人带来很不利的影响。   该案中,鳄鱼恤有限公司所提出的商标异议理由主要有如下两点:“CAOCOROMEDILE”中包含外国地名“ROME”;与“CROCODILE”构成相似商标。笔者赞同商评委和法院观点,无论从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词语构成、字体形状、整体含义等各个角度,均无法认定两者构成相似。至于说存在可能将“CAO COROMEDILE”进行拆分或突出显示个别词语从而与“CROCODILE”存在混淆,则纯属主观臆断,以此理由,则任何商标都完全可能通过变形处理存在混淆相似的可能性。所谓的外国地名“ROME”也是同样道理,通过刻意地词语拆分认为属于外国地名,则相比很多词语同样都存在这种可能性,在实践中所谓的判断尺度也就成为了没有固定标准的主观想象。   鳄鱼恤有限公司的顾虑可以了解,其强烈维权意识也值得赞赏。但是,商标异议也应当有合理尺度,需要兼顾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针对该案中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相似可能存在不同意见,但从总体上而言,两者差异明显,鳄鱼恤有限公司关于地名及拆分的理由也根本站不住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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