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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高炉酒厂与唐世平商标侵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13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7)马民三初字第7号 原告安徽高炉酒厂,住所地涡阳县高炉镇。 法定代表人马锦华,厂长。 委托代理人许永武,该厂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王文生,安徽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世平,男,···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7)马民三初字第7号 原告安徽高炉酒厂,住所地涡阳县高炉镇。 法定代表人马锦华,厂长。 委托代理人许永武,该厂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王文生,安徽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世平,男,1970年10月18日生,汉族,马鞍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7)马民三初字第7号

 

  原告安徽高炉酒厂,住所地涡阳县高炉镇。

 

  法定代表人马xx,厂长。

 

  委托代理人许永武,该厂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王文生,安徽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xx,男,1970年10月18日生,汉族,马鞍山市凌飞酒业批发店业主,住花山区平山新村24栋404号。

 

  委托代理人张亚辉,男,1972年12月7日生,汉族,安徽种子酒总厂职工,住阜阳市颖州区颖上南路302号。

 

  案由:商标侵权纠纷

 

  原告安徽高炉酒厂与被告唐xx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高炉酒厂委托代理人许永武、王文生,被告唐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亚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自2001年初,先后将“徽”注册商标使用在“徽皇”、“徽酒”、“徽酒王”等系列徽酒商品上。2007年6月,原告认为被告销售的“种子家”酒侵犯了“徽”注册商标专用权,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放弃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8万元的诉讼请求。

 

  二、在原告与安徽种子酒总厂之间就“种子家”酒是否侵犯“徽”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案(此案正在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裁判生效前,被告不得销售涉案“种子家”酒,被告若有违反,则向原告支付10000元违约金。

 

  三、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议。

 

  四、本案诉讼费用900元、保全费830元,均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钟 源

 

  审 判 员 叶文胜

 

  代理审判员 汪 静

 

  二○○七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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