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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暂行)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12
马鞍山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暂行)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承接产业转移,促进现代 服务业发展,进一步提升城市服务功能,增强城市核心竞争 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一、设立“加快服务业···

马鞍山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暂行)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承接产业转移,促进现代 服务业发展,进一步提升城市服务功能,增强城市核心竞争 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设立“加快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总 量控制,预算管理。
二、凡在马鞍山市注册并纳税的服务业企业或组织,不 分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三、分行业政策
(一)金融业 1.新引进的金融机构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城市基础设 施配套费按缴纳额的 50%给予奖励;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 按所缴纳的契税给予等额补助;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3 年 内按房屋租金的 15%给予补贴,补贴资金在企业正常运行满 1 年后兑现,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该企业当年所缴纳税收的 本市留成部分。 2.对新设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由财政给予其实收货币 资本的 1%、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县域增设分支机构。对 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 农村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新设的分支行,市财政按每个 10 — 18 — 万元予以补助。 4.新引进的金融机构,自开业年度起,前 2 年缴纳的营 业税,由所在地财政给予 50%奖励;5 年内按其高管人员缴 纳的个人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的 80%给予奖励。 5.在我市新设立的风险投资公司、基金公司和基金管理 公司,按其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资金额, 前两年给予 100%奖励,后三年给予 50%奖励;投资我市优 先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满 2 个会计年度以上的,给 予投资额 2%的补贴。 6.对担保机构为本市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性担保出现代偿 的,对净损失部分给予 10%的补偿,对单家担保机构的最高 补偿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企 业的信贷投放,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企业贷款发生损失的, 对履行追偿手续后的净损失,给予 10%的补偿,对单家银行 业金融机构每年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为服务外包企业担保,担保公司按 不超过 2.5%保费标准收取保费的,给予 1个百分点的保费补贴。 7.依法合规经营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季末在保贷款平均余 额同比增加且担保放大倍数 5 倍以上的,同级财政对其季末 在保贷款平均余额放大 5—10 倍部分,按 1.5‰的比例(单户 最高不超过 150 万元)给予奖励。 8.对依法合规经营且担保放大倍数 3 倍以上、年化综合  担保费率低于 2%的县域融资性担保机构,由同级财政按融资担 保费收入的 20%给予担保费补贴(单户最高不超过 150 万元)。 9.新设的县域涉农融资性担保公司 1 年内担保放大倍数 1 倍以上、农业项目担保额占比 50%以上的,由同级财政给 予其实收货币资本的 1%、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0.对市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的小企业、微型企业 贷款,由财政按其当年季末平均增加额的 2‰给予奖励。 11.对年度考核合格的县域小额贷款公司,同级财政按 其实际缴库营业税的 40%返还;对考核合格、服务“三农”、 贷款利率不高于基准利率 2 倍的县域小额贷款公司,同级财政 按其涉农贷款、工业企业贷款季末平均余额的 2‰给予奖励。 12.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积极探索发行中 小企业集合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小企业集合债、中小 企业集合票据成功发行按照募集资金 1‰给予发行企业奖励, 奖励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 13.对成功发行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和集合票据的中 小企业,由同级财政给予发行费用 10%、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的补贴。 14.企业在争取上市期间(指企业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 订了改制或辅导协议,进入实质运作阶段)支付的有关费用, 凭合法有效凭证,经税务部门核准同意后可以计入当年经营 成本(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期间年所得税纳税额以不低于上年纳税额 10%的环比增速增长的,超过 10%部分的地方留 成,由受益财政补贴给改制后的企业,补贴期限至上市止(不 超过 3 年)。改制辅导企业利用资产评估增值增资扩股、用未 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股本或进行资产重组过程中所发生 的个人所得税,缓征个人所得税,在发生转让时一并交纳。 15.对改制成功且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的上市 后备中小企业,由同级财政分别给予 100 万元的补助;上市 成功的,同级财政再给予 50 万元的奖励。中小企业因上市而 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对上市中 小企业成功实施再融资的,同级财政给予 50 万元的奖励。 16.拟上市企业在改制时,历年来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 策形成的“扶持基金”所得,经相关部门按规定核准后,可作 为资本公积归企业全体股东所有。市财政为进入上市程序的 企业每个垫付上市前期费用 100 万元,成功上市后归还;企 业 3 年内未能上市的,全额归还给市财政。 17.企业上市成功后,由同级财政给予上市费用 10%的 补贴。上缴地方税收以超过 15%的环比增速增长的,对超过 15%的增幅部分,第一年按地方财政实得部分的全额,第二 年按地方财政实得部分的 50%,由受益财政对企业予以奖励。 18.对拟在国内外上市的重点软件、动漫及服务外包企 业改制重组中办理资产置换、剥离、收购、财产登记等,按 非交易性变更处理,免收办理变更、过户手续费。
(二)总部经济 19.新引进的国内外知名企业总部、地区总部贸易公司、 销售中心,三年内按其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本市留成部分等额资金的 50%给予奖励。 20.新引进的国内外知名企业总部、地区总部或研发中 心、采购中心、销售中心、结算中心,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 50%收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 所缴纳的契税给予等额补助。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 由企业所在地财政按房屋租金的 30%给予补贴,补贴资金在 企业正常运行满一年后兑现。 (三)中介服务业 21.新设立注册资金 100 万元以上、从业人数 20 人以上、 办公面积超过 200 ㎡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 司、科研开发、科技成果交易、人才中介等专业服务机构, 三年内按其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等额 资金的 50%给予奖励。 22.行业科技中介和软件、动漫及服务外包企业创建研 发中心(技术中心)、公共服务平台,并经国家、省认定的, 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的项目资助。国家和省工程技术 中心、重点实验室、重点高校院所在软件园设立软件研发分 支机构的,分别给予 50 万、30 万元的奖励。 23.积极吸纳各类社会资本和力量参与园区建设,对在 — 22 — 园区进行基础设施和生产生活配套服务设施及各类公共服务 平台建设,供软件、动漫及服务外包入驻企业租用的,对所 缴纳税收市、区(开发区)地方留成部分,前 3 年全额奖励, 第 4 年至第 6 年 50%奖励,建设中涉及的市级及以下行政性 事业性收费一律免除。
(四)物流业 24.新建投资额 3000 万元以上(不含土地费用,下同)、 建筑面积 8000 ㎡以上的物流园区、物流基地和物流配送中心 建设以及第三方物流企业技术改造和新增设施项目,城市基 础设施配套费按 50%收取。 25.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在 1000 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三 年内按其所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超 上年基数增量部分等额资金的 50%给予奖励。 26.鼓励规模以上物流企业运用新技术,加快企业信息 化建设。对企业用于物流综合信息平台建设的设备投资,给 予 10%补贴,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27.新晋升为国家 3A、4A、5A 级物流企业分别一次性 奖励 30 万元、40 万元、50 万元。
(五)商贸服务业 28.对引进或加盟国际著名连锁企业,投资在 500 万元 以上的补助 10 万元,投资 1000 万元以上的补助 15 万元。 29.促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根据国家、省相关政策, — 23 — 对建设“农家店”的连锁经营企业给予配套补助。每个乡(镇) 级“农家店”补助 2500 元,每个村级“农家店”补助 3500 元, 每个重点配送中心补助 5 万元。 30.鼓励和支持以便民利民为重点的城市社区服务网络 建设,获得国家级商业示范社区的补助 10 万元,获得省级商 业示范社区的补助 5 万元。 31.在商贸流通各行业开展诚信经商活动,建立市级诚 信兴商示范单位奖,对我市商贸服务业各行业做出突出成绩 经考核达标的,颁发“诚信兴商示范企业”牌匾,一年一评, 并一次性奖励 1 万元,获得国家级、省级表彰的诚信企业, 分别奖励 5 万元、3 万元。
(六)会展业 32.新设立注册资金 300 万元以上的会展企业,三年内 按其会展服务业务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 等额资金的 50%给予奖励。 33.在本市举办的超过 200 个标准展位或展览面积 6000 ㎡以上的全国性、区域性展会的单位,室外按每个标准展位 100 元给予补助,室内按每个标准展位 150 元给予补助。 34.软件、动漫及服务外包企业参加全市组织的国内外 招商推介会、专业展会、宣传推荐等活动,给予一定的补助, 每家企业每次最高补助 5 万元。积极支持企业在我市举办全 国性或国家级相关活动,依据其规模、影响力给予一定的专 — 24 — 项补助,每项活动最高补助 30 万元。
(七)酒店及餐饮业 35.新投资建设三星级以上酒店、建筑面积 5000 ㎡以上 的连锁酒店以及建筑面积 3000 ㎡以上的大型餐饮项目,建成 后产权不分割出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 50%收取。 36.新建成的三星级以上酒店、建筑面积 5000 ㎡以上的 连锁酒店以及建筑面积 3000 ㎡以上的大型餐饮项目,自开业 经营之日起,三年内按其实际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 留成部分的等额资金的 50%给予奖励。 37.新认定为四钻、五钻、铂金级的餐饮店,分别给予 5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八)旅游业 38.当年度新评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酒店的,分 别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人民币。当年度获 全省优秀星级饭店的,一次性奖励 3000 元人民币。 39.当年度新评为国家 AAAAA 级、AAAA 级、AAA 级 旅游区(点)的旅游景区,分别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50 万 元和 10 万元人民币。 40.当年度新获得全国工业、农业旅游示范点的旅游景 区;新获得全省工业旅游示范点、全省农业旅游示范点的旅 游景区,分别一次性奖励 3 万元、1 万元人民币。 41.当年度新获得国家旅游度假区的旅游景区;新获得 — 25 — 省级旅游度假区的旅游景区,分别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5 万 元人民币。 42.当年度进入全国国际旅行社、国内旅行社“百强”的 国际和国内旅行社;进入省“十强”的国际、国内旅行社,分 别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3 万元人民币。
(九)教育卫生事业 43.经批准建设的各类学校及学前教育机构(不含住宅 小区配套建设的学校),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44.投资建设符合卫生准入条件的医疗机构,免收城市 基础设施配套费。非政府机构或市级以上(不含市级)政府 机构投资新建符合卫生准入条件的医疗机构,其固定资产投 资额在 3000 万—5000 万元(不含土地费用,下同)的,按 投资额的 2%给予补助;超过 5000 万元的,超过部分按 3% 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45.新晋级为三级甲等综合医院的,奖励 100 万元;新 晋级为三级甲等专科医院的,奖励 50 万元。
(十)社会养老服务业 46.新建、扩建(或租赁经营)床位数 50 张以上养老福 利机构的,经市民政部门认定,在正常运行一年后,按每张 床位 0.2 万元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新建、扩建(或租赁经 营)床位数 300 张以上养老福利机构的,经市民政部门认定, 在正常运行一年后,按每张床位 0.5 万元给予一次性开办补 — 26 — 助。征地自建养老福利机构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47.对用于收住本市户籍老人的养老机构床位,根据民 政部门认定的等级标准,按 A 级、B 级、C 级分别给予每张 床位每月 100 元、80 元、60 元的床位运营补贴。 48.对取得 ISO 服务质量认证的养老机构,给予 10 万元 一次性的奖励。
(十一)服务外包业 49.服务外包企业取得相关国际认证,按当年实际支出 认证费用的 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50.服务外包企业新建投资项目,贷款金额在 500 万元 以下(含 500 万元)、5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含 1000 万元)、1000 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最高 10 万元、30 万元、 50 万元的贷款贴息。 51.服务外包企业自在我市注册之日起,所缴纳的增值 税、企业所得税市、区(开发区)地方留成部分,前 5 年由 财政给予全额奖励,第 6 年至第 10 年由财政给予 50%奖励; 所缴纳的营业税市、区(开发区)地方留成部分,第 1 年由 财政给予全额奖励,第 2 年至第 4 年由财政给予 50%奖励。 奖励资金按季返还。 52.对通过软件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认 证的本市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给予奖励。其中通过 CMMI3 级、 4 级、5 级认证的,分别给予 30 万元、40 万元、50 万元的奖  励,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给予 10 万元差额奖励。对通 过 人 力 资 源 成 熟 度 模 型 ( PCMM) 认 证 、 信 息 安 全 管 理 (ISO27001/BS7799)认证、IT 服务管理(ISO20000)认证、 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认证等相关国际认证的本 市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给予认证费 50%的奖励,最高奖励至 50 万元。
(十二)软件、动漫产业 53.软件、动漫企业自在我市注册之日起,所缴纳的增 值税、企业所得税市、区(开发区)地方留成部分,前 5 年 由财政给予全额奖励,第 6 年至第 10 年由财政给予 50%奖励; 所缴纳的营业税市、区(开发区)地方留成部分,第 1 年由 财政给予全额奖励,第 2 年至第 4 年由财政给予 50%奖励。 奖励资金按季返还。 54.对年销售收入在 500 万—2000 万元(含 500 万元) 的软件研发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产品,按年销售 收入的 1%予以奖励;对年销售收入 2000 万元以上(含 2000 万元)的软件研发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产品,按 年销售收入的 2%予以奖励,最高奖励 200 万元;对年销售收 入 5000 万元以上的游戏企业,按年销售收入的 1%予以奖励, 最高奖励 200 万元。 55.我市动漫企业在本市立项、制作,且作为主要投资 方,在本市申报、或国家广电总局批准制作发行并公映的原 — 28 — 创动画影视作品,根据社会影响力,按照制作成本的 10%给 予奖励,奖励上限为 100 万元。奖励金额分两期支付,首期 在作品获相关部门发行、播放许可后支付 50%;二期在播放 结束后支付。 56.企业在本市立项、制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 动漫作品,在省级卫视频道黄金时段和动画卫星频道播出的 二维动画片每分钟奖励 500 元、三维动画片每分钟奖励 1000 元;在中央电视台黄金时段播出的二维动画片每分钟奖励 1000 元、三维动画片每分钟奖励 2000 元。收视率在该频道 年度排名前 10 位的,按照以上标准 2 倍奖励;排名 11 位至 20 位的,按照以上标准的 1.5 倍奖励。在多个台播出的按从 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 57.动漫企业在我市立项、制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 原创动漫电影在电影院线放映的,按其票房到账收入的 5% 进行奖励(以国家登记注册的院线统计数据为准),奖励总额 最高至 100 万元。 58.鼓励影视动画企业积极开发衍生产品,企业衍生产 品版权收益达到 1000 万元的,按照版权收益的 5%给予一次 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59.对获得“国家广电总局优秀原创国产动画片推荐”的, 每部给予企业 10 万元奖励;获得国家和省“五个一工程”奖的 动画片,每部分别给予企业 50 万元和 10 万元的奖励。经国 — 29 — 家相关部门批准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游戏,每款给予企业 10 万元的奖励;对获国家有关部门推荐的原创网络游戏产品, 每款给予企业 10 万元的奖励。 60.对通过省级以上“软件企业”认定的,奖励企业 5 万 元;对获得“国家动漫企业”或“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 业”认定的,奖励企业 10 万元;对获得省级以上认定的软件 产品,每个奖励 1 万元。 61.对软件、动漫企业新建投资项目,贷款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下(含 500 万元)、5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含 1000 万元)、1000 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最高 1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的贷款贴息。
(十三)外经贸 62.对经审核的中小企业参加国家、省、市组织的境外 展览会,给予其展览费、展品运输费 30%的补贴,单个企业 最高补贴 10 万元。 63.对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险,按其实际缴纳保费金 额的 2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助 20 万元。 64.对超上年出口增量部分每美元计提 0.02 元(人民币), 用于扶持外贸企业出口,单个企业最高补助 20 万元。 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出口额每增加 5 万美元,给予 1 万 元人民币奖励,最高奖励至 30 万元,时间 3 年。 65.对经核准的中小企业 ISO9000 系列质量管理体系标 — 30 — 准认证费,ISO14000 环境体系认证费,产品认证的检验检测 费(包括 CE、FDA、UL、HACCP、CMP、COS 等)补贴 30%, 单项认证最高补贴 2 万元,汽车等重点产品单项认证费最高 补贴 10 万元。 66.支持企业积极应对贸易摩擦,经商务部门核准,对 企业发生的应诉和调查费用,按当年发生费用的 30%给予补 贴,最高限额 10 万元。 67.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按照外经营业额增量给予 0.2% 的资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68.对当年出口 30 万美元以上的软件、服务外包企业, 给予当年租用国际数据专线费用 30%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 最高补贴 30 万元。 69.对开通外贸内支线班轮的外贸企业,新开通且连续 运营一年、每周航班量在 1 班(含)以上的班轮,一次性奖 励 5 万元。 70.鼓励货代企业加大组织货源力度,促进进出口货物 从本市口岸出口,对从本市口岸出口的外贸集装箱 100 箱以 上的,每出口一个标箱奖励 200 元(一个大箱按两个标箱计 算),最高奖励不超过 50 万元。
(十四)再生资源行业 71.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体系建设,对新建回收网点 每个补助 2000 元,对分拣加工中心、拆解中心建设每个奖励 — 31 — 5 万元。 72.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可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 议”的办法,由受益财政给予政策支持。
(十五)建筑业 73.对年施工产值首次超过 20 亿元、10 亿元、5 亿元的 我市建筑企业,分别予以 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奖励。扶 持企业资质升级,对本市建筑企业主项资质由一级升至特级 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由二级升至一级的,给予一次 性奖励 10 万元。 74.本市企业独立承建的工程获得“鲁班奖”的,给予 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黄山杯”奖的,给予 5 万元的一次 性奖励。
(十六)高端、重点服务业 75.对新设立的符合条件的云计算、物联网服务、电子 商务、服务外包、工业设计和研发设计、文化创意、节能环 保等高端服务业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缴纳的营业税,前 2 年 由所在地财政给予全额奖励,后 3 年给予 50%奖励;自获利 年度起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市、县留成部分,前 2 年由所在地 财政给予全额奖励,后 3 年给予 50%奖励。 76.对经省政府认定的服务业重点企业,5 年内,以上 一年实交地方税收为基数,每年上交地方税收增长幅度超过 10%的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奖励。 
四、附则 77.上述奖励政策涉及税收本市留成部分,市与县、区 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由同级财政负责落实。 78.加快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参照省政府皖政 〔2011〕109 号文件执行。 79.本政策申报指南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80.本政策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之前市政府及有 关部门出台的支持服务业发展相关政策不再执行。本政策由 市财政会同市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在此政策框架内,如需要, 可根据产业特点出台各具体产业政策。 马鞍山市促进实施自主创新战略 若干政策(暂行) 为鼓励和支持企业自主创新,促进产业转型,发挥财政 资金引导激励作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 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财政政策 (一)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战略奖励 1.对新认定为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 性奖励 100 万元;对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型企业、省级创新型企业, 分别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50 万元。 2.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自认定之日起 3 年内,将其 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增部分的本市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 3.对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的各项行政性收费 本市留成部分,实行免征;对新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实行零收费。 4.高校、科研院所工业科技成果,由企业购买或成果单 位自行在我市首次实现产业化,销售收入 100 万元—300 万 元的,奖励 10 万元;300 万元—500 万元的,奖励 30 万元; 超过 500 万元的,奖励 50 万元。购买科技成果在我市实现产 业化的企业,从项目获利年度起 3 年内,将其每年因科技成 果转化而产生的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同等金额奖励给企 — 34 — 业,用于企业技术研发投入。 5.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品、自主创新产 品或(重点)新产品的,分别给予管理团队 20 万元和 10 万 元奖励。 6.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和重点新产品,自认定之日起 所缴纳增值税新增部分的本市留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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