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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腾讯公司与北京易联伟达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4-24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北京易联伟达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入选理由:该案论证了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服务器标准”的合理性,洋洋洒洒25000字说理代表了“服务器标准”的最高水平。案例回顾:因认为北京易联伟达···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北京易联伟达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入选理由:该案论证了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服务器标准”的合理性,洋洋洒洒25000字说理代表了“服务器标准”的最高水平。

  案例回顾:因认为北京易联伟达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作品《宫锁连城》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将其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影视聚合平台盗链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并非合法链接,而属于侵权行为;易联伟达的一系列行为相互结合,导致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人本应获取的授权利益在一定范围内落空,给腾讯造成了损害,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易联伟达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院认为,该案审理涉及三个焦点:一是,涉案作品作为侵权作品是否应受著作权法保护;二是,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应采用何种认定标准;三是,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对被上诉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其中,第二个焦点问题目前争议较大,该问题不仅涉及对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条款的理解、一审判决所采用实质性替代标准的合法性判断,亦涉及在视频聚合平台服务下权利人针对深层链接行为可能获得的救济途径,以及技术发展、商业模式变化所带来的利益调整和法律规则的适用等。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

  专家点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认定是网络版权侵权认定中的核心问题,针对这一问题,第143号判决重申服务器标准,在说理上更为深入,在概念界定上更加清晰,对著作权审判实务将发挥判例指引功能,对反不正当竞争审判实务也将产生重要影响。

  ——中国传媒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刘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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