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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与浙江新影年代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4-24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与浙江新影年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入选理由:该案论证了动漫形象在平面作品上的转换性使用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合理兼顾了转换性程度较高的新作品和原作品的利益。案件回顾:电影《80后的独立宣言》的海···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与浙江新影年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入选理由:该案论证了动漫形象在平面作品上的转换性使用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合理兼顾了转换性程度较高的新作品和原作品的利益。

  案件回顾:电影《80后的独立宣言》的海报背景中使用了“葫芦娃”和“黑猫警长”的卡通形象,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认为影片制作方浙江新影年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构成侵权,故将其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判断对他人作品的使用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应当综合考虑被引用作品是否已经公开发表、引用他人作品的目的、被引用作品占整个作品的比例、是否会对原作品的正常使用或市场销售造成不良影响等因素予以认定。从被引用作品占整个作品的比例来看,葫芦娃、黑猫警长两个形象与其他20余个表明“80后”时代特征的元素均作为背景使用,占海报面积较小,且比例大致相同,葫芦娃、黑猫警长的形象并未突出显示,被引用作品确只属于辅助、配角、从属的地位。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属于适当引用,驳回美影厂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美影厂不服,上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点评:将黑猫警长、葫芦娃的漫画形象(美术作品)与诸多反映“80后”成长经历中具有代表性的人、景、物以较小的尺寸共同用于电影海报,是为了呈现20世纪80年代少年儿童日常生活的信息,提示影片背景,从而使美术作品原有的艺术价值功能发生了转换,构成合理使用。法院引入了“转换性使用”的分析方法,对于合理使用的正确认定大有裨益。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王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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