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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恶意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侵害他人商标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4
涉及恶意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侵害他人商标权纠纷案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公司是“永和豆浆”及图形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源于我国台湾地区,在餐饮业中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合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了“和满居永和”商标后,有意突出使用···

涉及恶意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侵害他人商标权纠纷案

  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公司是“永和豆浆”及图形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源于我国台湾地区,在餐饮业中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合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了“和满居永和”商标后,有意突出使用“永和”二字,并在网络上以“永和豆浆”名义开展宣传和特许经营活动,江阴市××豆浆店为合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加盟商,其在店铺招牌、店内柜台、餐具物品上使用了“永和豆浆”标识。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公司以合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江阴市××豆浆店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上述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被告人在经营中弱化其注册商标中的部分内容,使得其他部分更为显著的,系商标法所禁止的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该显著化的部分与他人注册商标构成相同从而导致纠纷的,并非注册商标之间相同或近似形成的冲突,具有民事诉讼的可诉性,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上述行为系商标侵权行为,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分别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90万元、15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近年来无锡两级法院首例适用惩罚性确定赔偿额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也是赔偿额最高的知识产权案件。被告故意不规范使用其注册商标,突出与涉案商标相同的文字进行特许经营活动,并在大量的加盟店的门头招牌及店内装潢上使用涉案商标文字等事实,认定被告为恶意侵权,并且情节严重,依法适用商标法规定的被告侵权获利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290万元,有力地打击了知识产权领域的恶意侵权行为,体现了人民法院对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最严格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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