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RSYDA”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5-11-27
原申请人广州迪柯尼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第20514798号“CARSYD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在本案评审期间,申请商标经商标局核准,转让于广州柏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即现申请人所有。 原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946506号“CARBA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对引证商标提起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的申请。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其显著性明显,不存在混淆消费者认知的可能性。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原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品牌手册、商品照片、商标档案等。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合法有效的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CARSYDA”与引证商标“CARBADA”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米酒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原申请人的使用,已具备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