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讯 >> 商标资讯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季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13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季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经受让,获得了 “欧普”“OPPLE”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浴用加热器、浴室装置,浴室隔板、太阳能热水器、浴霸、沐浴用设备、灯(照···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季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经受让,获得了 “欧普”“OPPLE”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浴用加热器、浴室装置,浴室隔板、太阳能热水器、浴霸、沐浴用设备、灯(照明用灯)、加热装置、电加热装置。原告的代理人向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代理人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在该公证处使用连接互联网的电脑,在被告季某某经营的“欧普灯具总店”淘宝店铺销售该商品网店内购买了灯具。后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原告的代理人签收了包裹,公证人员对上述物品进行封存,封存后的物品交由原告的代理人保管。原告认为被告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对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要求其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经受让获得了“欧普”及“OPPLE”注册商标专用权,案涉公证书能够证明被告在其经营管理的网店销售的被诉侵权商品与原告所有的“欧普”、“OPPL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种类系同种商品。被诉侵权商品经当庭拆封比对,上面印有“OPPLE”、“欧普”商标标识,与欧普公司商标图形相同。在未经欧普公司许可的情形下,被告经营的淘宝店铺销售该商品的行为,构成对欧普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被告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告提交案涉店铺商品页面的打印件,以证明案涉店铺销售灯具的数量及总价,但无法确定其实际损失,被告提交证据证明案涉店铺存在一定数量的虚假交易行为,但无法举证证明其实际违法所得,故由于原告的实际损失和被告所经营店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本院酌情确定被告的赔偿数额及应支付得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0000元。

以上是关于《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季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的知识产权及相关资讯汇总,本网页部分内容来自网络,如有涉及侵犯版权,请联系我们提供书面反馈,我们核实后会立即删除。

上一篇:含山对重要文化名胜名称进行商标全类注册
下一篇:原告常柴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鞍山市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热门服务和内容

业务咨询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特别声明:部分素材来源网络,如果造成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15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移动端 皖ICP备2022000963号-4 XML地图 文广知识产权网
    电话咨询:139-6519-1860
    在线客服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