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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常柴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鞍山市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13
原告常柴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鞍山市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早在1990年,常州柴油机厂取得“CHANGCHAI图形”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柴油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于1995年认定常州柴油机厂使用在柴油机商品上的···

原告常柴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鞍山市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早在1990年,常州柴油机厂取得“CHANGCHAI图形”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柴油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于1995年认定常州柴油机厂使用在柴油机商品上的“CHANGCHAI”商标为驰名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常柴股份有限公司受让上述注册商标。马鞍山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外商订立柴油机购销合同,并就购销合同所涉200余台柴油机出口向马鞍山海关申请报关。经马鞍山海关查验,该批柴油机涉嫌侵犯原告在总署备案的相关知识产权,并予以扣留。原告以被告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其行为严重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请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及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常原告多年的宣传使用,案涉商标在柴油机商品中已经具有了广泛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在庭审中亦表示作为柴油机生产企业,知晓常柴品牌。被诉商标在字形、字体、排列方式、结构等与常柴公司的注册商标十分近似,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容易导致混淆,应当认定被告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并对外销售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对原告主张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抗辩认为案涉柴油机系定牌加工制作产品,与其提供的购销合同内容相矛盾,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案涉柴油机的买方系外国被诉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至于购销行为完成后,上述柴油机在外国的流转过程是否侵权问题,不在原告的诉讼主张范围,不予审查。随着全球化经济的发展,境外消费者选择购买我国优质品牌产品,也是国产品牌发展和商标权保护的目标阶段和应有之意,故对被告关于根据商标的地域性保护原则,其在出口商品上使用案涉争议标识的行为属于“非商标性使用”的抗辩主张,不予采纳。鉴于原告因侵权所受实际损失、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本院综合考虑案涉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生产经营规模、查明的侵权行为的情节、产品价值、过错程度、侵权行为后果及常柴公司维权必然发生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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