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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企商标被青岛某企业“撤三”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26
烟企商标被青岛某企业“撤三”大小新闻9月30日讯(YMG全媒体记者 何晓波 摄影报道)9月28日,位于莱山区的烟台市汪洋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下称汪洋水产)收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决定书,驳回青岛某企业代表刘某的“撤销无正当理由,三年···

烟企商标被青岛某企业“撤三”

大小新闻9月30日讯(YMG全媒体记者 何晓波 摄影报道)9月28日,位于莱山区的烟台市汪洋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下称汪洋水产)收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决定书,驳回青岛某企业代表刘某的“撤销无正当理由,三年不使用的商标”申请,有力地维护了我市本土企业的商标市场秩序,公司上下和省内外客户闻讯无不欢欣鼓舞。

今年3月16日,青岛市某企业员工代表刘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山东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申请撤销汪洋水产第8115509号“中鲁远洋”商标在第29类“鱼制食品”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中鲁远洋”是汪洋水产十多年前注册的商标,续展至2031年。此前,山东某公司曾找借口商谈该商标转让事宜,因故未成。不久,汪洋水产即收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发来的《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面对公司陷入的知识产权纠纷,为有力维护烟台本土企业的商标市场秩序,法律顾问王智光律师高度重视,与企业负责人一道,深入分析研究,查阅相关资料,搜集整理大量充分的证据,认真进行电子答辩。指出,汪洋水产一直在核定使用商品上使用“中鲁远洋”商标,刘某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汪洋水产第8115509号“中鲁远洋”商标在第29类“鱼制食品”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于法无据,纯粹是滥用民事权利,为国家机关增加工作负担,浪费国家公共资源。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根据汪洋水产提交的证据和答辩状,经审查认为,汪洋水产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刘某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驳回刘某的撤销申请,第8115509号第29类“中鲁远洋”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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