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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ICHIHUKU及图”与“昱岭关长寿面馆YULINGGUAN CHANGSHOUMIANGUAN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5-12-14
“福ICHIHUKU及图”与“昱岭关长寿面馆YULINGGUAN CHANGSHOUMIANGUAN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5013102号“福ICHIHUK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福ICHIHUKU及图”与“昱岭关长寿面馆YULINGGUAN CHANGSHOUMIANGUAN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5013102号“福ICHIHUK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55338号“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91040号“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18475号“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010230号“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664202号“昱岭关长寿面馆YULINGGUAN CHANGSHOUMIANG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4639995号“德可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0191254号“思味王SI WEI W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0635966号“連年高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9875846号“徐胖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能够区分,共存于市场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二、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未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有所不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五至九显著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表现形式、整体视觉效果上高度近似,普通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的情况下不易区分,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糖果、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茶、糖核桃、糕点商品,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面包等商品,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茶、糖、糕点等商品,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茶、糖果、面包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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