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430958图形与“众力通源及图”等商标近似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5-12-14
第24430958图形与“众力通源及图”等商标近似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4309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证的第23234224号“众力通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无效,不应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35131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427053号“飞冠FEIG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113124号“janusgra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显著性,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于2017年11月24日被商标局驳回,该驳回通知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人事管理咨询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分别核定使用的广告、职业介绍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二图形、引证商标三、四中显著标识之一的图形相比较,在构图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二至四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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