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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螺旋传输卸船机虚假宣传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4
港口螺旋传输卸船机虚假宣传纠纷案原告卡哥特科公司是全球领先的货物运输解决方案提供商,为全球船舶、港口、配送中心、集装箱中转站提供设备和物流服务。原告西沃特尔公司为卡哥特科公司的子公司,主要生产包括卸船机在内多种散货装卸设···

港口螺旋传输卸船机虚假宣传纠纷案

  原告卡哥特科公司是全球领先的货物运输解决方案提供商,为全球船舶、港口、配送中心、集装箱中转站提供设备和物流服务。原告西沃特尔公司为卡哥特科公司的子公司,主要生产包括卸船机在内多种散货装卸设备,在该领域处于领先地位。经两原告调查发现,第一被告某重工机械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第二被告某卸船装备公司在其网站、第三方网站及行业杂志上,将两原告设计及制造的五个螺旋卸船机项目作为其项目进行宣传,易使消费者将两原告设计并制造的上述产品误认为其制造的产品,故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公开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被告虽然为涉案四个螺旋卸船机项目制造过卸船机钢结构部件,与原告之间具有上述部件的买卖关系,但并非整机生产商;原告生产的螺旋取料装置才是卸船机项目中的核心部件,第一被告生产的钢结构部件在产品价值、生产技术等层面上与前者有较大的差距,不应认定双方具有涉案项目的合作生产关系;第一被告未参与过第五个项目,仅是提供相关修复及国产化的服务,不能据此认定其为该项目的生产者;第一被告的上述宣传行为客观上会引起相关公众误解,认为上述项目的卸船机均为其生产,构成虚假宣传;第二被告在其官网上仅是宣传其维修更换上述个别项目的装置,并未宣传相关卸船机为其生产,不构成虚假宣传。据此判决第一被告停止虚假宣传,公开消除影响,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10万元等。第一被告等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点评】

  该案为涉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被告的广告宣传行为是否构成引人误解是诉称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的难点。本案判决从第一被告是否为诉称螺旋卸船机的生产者或是合作生产者这一事实入手,分析了双方在螺旋卸船机生产过程中的法律关系及被告所生产的钢结构部件在整个螺旋卸船机所占的价值比例、部件功能等方面,准确地推导出第一被告并非诉称螺旋卸船机的生产者或合作生产者,最终认定第一被告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本案判决有力地打击了大型港口卸船机械制造业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界定了整机生产商与部件生产商之间的法律“边界”,对此类虚假宣传纠纷的处理确立了相应的司法规则。同时,本案判决告诫经营者不得在广告宣传中发布不实信息,以此不当获取竞争优势,否则必将面临法律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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