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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冒“FitTime”网络知名服务特有标识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4
仿冒“FitTime”网络知名服务特有标识案原告无锡市睿健时代贸易有限公司是一家通过在线教学、在线视频等互联网模式提供健身服务的“互联网+”型企业,2013年2月起,原告创始人即在人人网上以“FitTime”名义提供健身咨询、健身培训等相关···

仿冒“FitTime”网络知名服务特有标识案

  原告无锡市睿健时代贸易有限公司是一家通过在线教学、在线视频等互联网模式提供健身服务的“互联网+”型企业,2013年2月起,原告创始人即在人人网上以“FitTime”名义提供健身咨询、健身培训等相关服务,后原告又以“FitTime”名义在“优酷视频”上传健身教学视频、运营“FitTime睿健时代”官方微博及微信公众平台。“FitTime”在长期的使用中获得了公众的极大关注,构成网络健身服务行业中的知名服务特有名称。被告某信息科技公司作为同业经营者,在明知“FitTime”已为原告所用的情况下,擅自将“FitTime”作为其微信公众号、微博、手机应用软件的名称使用,通过以上网络平台提供与原告知名服务完全相同的健身服务。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上述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系争“FitTime”标识经过睿健公司使用,具有了一定显著性和知名度,可以认定为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被告擅自在其提供的相同服务上使用了系争标识并据此获取商业利益,造成了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判决被告停止使用系争标识,公开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80万元等。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进一步认为,被告主观上具有攀附系争标识商誉的意图,其使用方式系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的标识性使用,并非其所称的描述性正当使用,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点评】

  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为互联网企业,均从事网络健身服务并占有一定的市场。健身运动日益成为现代社会人们所热衷的生活方式,互联网的介入又提升了个人健身运动开展的即时性和便捷性,上述网络服务目前正处于方兴未艾、蓬勃发展的时期,经营者普遍利用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手机APP开展竞争,这其中就可能出现仿冒类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此类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理中,人民法院应从保护经营者创立的自有品牌,保障其发展壮大,禁止使用他人品牌搭便车的行为,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本案判决贯彻了上述司法理念,充分维护了系争标识的真正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并为自主创新品牌的发展和壮大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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