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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壳喜”、“牌力”商标行政管理行政处罚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4
“口壳喜”、“牌力”商标行政管理行政处罚案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梁溪市监局)于2017年5月接到举报,对涉嫌商标侵权的某商行经营场所开展调查,检查发现该商行销售的润滑油外包装将“口壳喜”、“牌力”商标上下排列、将···

“口壳喜”、“牌力”商标行政管理行政处罚案

  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梁溪市监局)于2017年5月接到举报,对涉嫌商标侵权的某商行经营场所开展调查,检查发现该商行销售的润滑油外包装将“口壳喜”、“牌力”商标上下排列、将“口”字做淡化水印处理,突出竖排排列的“壳牌”、“喜力”字样,同时还使用贝壳图案以及“SheH”字样。梁溪市监局认为上述图案、字样及组合使用方式与壳牌品牌国际股份公司在相同商品上取得的贝壳图案商标、“壳牌”、“喜力”、“Shell”商标相同或近似,某商行明知上述商品可能侵权仍进行销售,侵害了壳牌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遂于2017年7月1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某商行处的侵权润滑油等商品104桶,罚款8000元。2017年8月9日,某商行因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向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无锡工商局)申请复议。无锡工商局依法受理了行政复议,并于2017年11月9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梁溪市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原告某润滑油公司以利害关系人名义,以梁溪市监局、无锡工商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等。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并非涉案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故其起诉主体是否适格,取决于其是否为涉案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侵权商品标明的生产商和销售者均非原告,即使原告能证明其为“口壳喜”、“牌力”等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在其所称的与第三人之间销售侵权商品的事实无相应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也不能认定侵权商品为原告所生产、销售。涉案具体行政行为也不影响原告涉及上述商标方面的合法权益,原告并非行政法律关系上的利害关系人,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例点评】

  以注册商标为幌子,通过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该合法注册的商标导致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混淆的行为,属于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可对生产者、销售者进行行政处罚。对于行政处罚决定,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方能提起行政诉讼。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在法律上虽然与该商标之间具有一定的利害关系,但在行政法律关系层面上,其实际并非生产商、销售商,涉案具体行政行为并不影响其相关权益的,无权作为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讼。本案裁判对于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的利害关系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避免了非利害关系人滥诉的情形,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层面上与行政管理部门实现“互联互通”,支持行政管理部门在制止和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方面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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