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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961178号“PAULWF”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7-29
第11961178号“PAULWF”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人于2017年10月09日对第11961178号“PAULWF”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

第11961178号“PAULWF”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申请人于2017年10月09日对第11961178号“PAULWF”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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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于1996年申请第1061367号“鲍氏PAUIS”商标并获准注册,经多年使用,申请人“鲍氏PAUIS”商标已具备较高知名度,为避免他人不法仿冒,申请人在不同类别大量注册了“鲍氏PAUIS”系列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573766号“鲍斯PAUL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曾于2016年对本案争议商标提起过无效宣告,商评委在金属锁(非电)商品以外的商品上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本案提出新的引标,是对2016年无效宣告的补充申请。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申请人商标列表、商标注册证、在先裁定等作为主要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12月27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在异议程序中经商标局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铰链、金属锁(非电)等商品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487期(2016年1月14日)《商标公告》上。2017年8月14日该商标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经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裁定在金属锁(非电)商品以外的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商评字[2017]第95434号),宣告无效公告刊登在第1587期《商标公告》上。争议商标在金属锁(非电)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 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五金器具、金属锁(非电)商品上,经续展现为有效注册商标,该商标现为申请人所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争议商标由英文“PAULWF”构成,与引证商标英文“pauls”仅个别字母不同,在文字构成、呼叫及表现形式上相近,且含义无明显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锁(非电)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锁(非电)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所标识的商品来源相同或具有某种关联性,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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