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无效宣告

杭州盛盈企业策划有限公司“COORIONARA及图”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4-13
杭州盛盈企业策划有限公司“COORIONARA及图”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例分析申请人于2017年11月20日对第6010615号“COORIONARA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

杭州盛盈企业策划有限公司“COORIONARA及图”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申请人于2017年11月20日对第6010615号“COORIONARA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COORIONARA”品牌为申请人设计并独创,并已在化妆品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申请人在中国进行了商标注册及版权保护。二、被申请人已被注销和吊销,被申请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主观恶意,其不应再拥有争议商标。三、争议商标与第5672227号“COORIONARA”商标、第5962901号“COORIONARA”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以下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360截图20240413102133122.jpg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提交):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信息;

  2、申请人产品报关单;

  3、申请人化妆品备案凭证;

  4、部分申请人销售门店和代理商列表;

  5、争议商标实际宣传、销售证据;

  6、被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7年4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其商标专用期限自2009年11月21日至2019年11月20日止。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申请人援引的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分别对应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经合议组评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

  一、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中,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的时间为2017年11月20日,距离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2009年11月21日已经超过了五年期限。故,申请人以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为由所提无效宣告申请,超出了五年法定期限,因而对该主张,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二、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述“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申请人虽主张被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但提交相应证据不足以证明。故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对此不予支持。

  三、经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显示被申请人营业执照为已吊销未注销状态,吊销时间为2011年10月28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仅代表该公司暂时不再具有经营其营业执照所标示项目范围的资格,其法人主体资格并未消灭,仍享有其合法拥有的商标权利。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已被注销,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依照修改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第6010615号“COORIONARA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6010615 商标申请日期:2007-04-20 国际分类:10类 医疗器械

初审公告日期:2009-08-20 注册公告日期:2009-11-21 专用权期限:2009-11-21至2019-11-20

申请人:杭州盛盈企业策划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健美按摩设备(1001)、羊肠线(1009)、电动牙科设备(1002)、按摩手套(1004)、理疗设备(1003)、医用熏蒸设备(1001)、矫形用物品(1008)、人造乳房(1007)、球形喷雾器(1001)、医疗器械和仪器(1001)


上一篇:“冷霸宗申王”商标注册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案例分析
下一篇:第11961178号“PAULWF”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热门服务和内容

业务咨询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特别声明:部分素材来源网络,如果造成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15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移动端 皖ICP备2022000963号-4 XML地图 文广知识产权网
    电话咨询:139-6519-1860
    在线客服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