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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77914号“王府天下第一泉”商标注册撤销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12
第10277914号“王府天下第一泉”商标注册撤销复审案例申请人因第10277914号“王府天下第一泉”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1197号决定,于2021年11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第10277914号“王府天下第一泉”商标注册撤销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10277914号“王府天下第一泉”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1197号决定,于2021年11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辽宁亿鑫红洋饮品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彭秀玉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彭秀玉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过调查并未发现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已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收款收据、银行回单。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为自制证据,或未体现商标标识,或体现的商品项目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收据与银行转账时间不符等。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已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经核实,被申请人提交了证据2商标使用授权书;证据3供销合同及发票;证据4代理商合同及收据;证据5购销合同;证据6产品图片等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基于此,我局向申请人邮寄了商标评审案件证据再交换通知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阜新松岳煤矿于2011年12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矿泉水(饮料)等商品上,后经异议程序,于2016年1月14日被核准注册,现为有效注册商标。该商标经我局核准于2019年4月6日转让予被申请人。2021年4月28日,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提起撤销复审商标的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查明事实和《商标法》相关规定,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申请人在2018年4月28日至2021年4月27日期间(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

  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3、6可知,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向其他公司销售标识为复审商标的桶装水相关商品,并提交了指定期间内的销售发票及产品图片资料在案佐证。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桶装水相关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桶装水相关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无酒精果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另,鉴于被申请人并未提交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啤酒、麦芽汁(发酵后成啤酒)、饮料制剂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的证据,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撤销。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啤酒、麦芽汁(发酵后成啤酒)、饮料制剂商品上予以撤销,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商标被驳回了,如何解决?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为你解决烦恼,我们有丰富的驳回复审经验,如有需要,可以随时联系我们13965191860(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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