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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DOO”商标遇到“MIDO”商标审查能通过吗?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8-17
“MIDOO”商标遇到“MIDO”商标审查能通过吗?"申请人于2017年06月20日对第11391636号【服装; 内衣; 童装; 婴儿全套衣; 帽; 袜; 手套(服装); 围巾; 服装带(衣服); 鞋;】“MIDO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

“MIDOO”商标遇到“MIDO”商标审查能通过吗?

"申请人于2017年06月20日对第11391636号【服装; 内衣; 童装; 婴儿全套衣; 帽; 袜; 手套(服装); 围巾; 服装带(衣服); 鞋;】“MIDO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7271号【表;】“MID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

第1548620号【手表; 手表零件;】“美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和国际注册第1130682号“MID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抄袭摹仿,损害了申请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且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其注册和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进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以及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及光盘):

  1、争议商标的初审公告、注册公告以及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注册证明;

  2、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信息;

  3、申请人MIDO美度商标的产品目录、中文宣传册、销售发票;

  4、报纸媒体和杂志媒体对申请人及“MIDO美度”商标的相关报道;

  5、通过中国国家图书馆对申请人“MIDO美度”商标进行中文报纸和期刊检索的检索报告;

  6、2008-2012年申请人中国代理商向国内经销商供货的部分发票信息列表及相关发票;

  7、2000年至2012年“MIDO”手表在中国的销售情况统计;

  8、相关裁定书、判决书。

  被申请人在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8月23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2013年10月20日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2015年9月29日,商标局作出的(2015)商标异字第0000034451号《第11391636号“MIDOO”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中认定申请人异议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准予注册。争议商标的注册公告日期为2015年11月21日,商标专用权期至2024年1月20日。

  2、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所有人均为本案申请人,注册时间或领土延伸保护至中国的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指定使用在第14类表、手表零件、宝石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是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表、手表零件、宝石等商品在功能用途、制作工艺、销售渠道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Mido”、“美度”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在手表商品上已达到具有较高知名度且为相关公众熟知的程度,加之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与申请人主张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手表商品在功能用途、制作工艺、销售渠道等方面区别明显,在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整体有一定区别的情况下,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之情形。

  三、争议商标本身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也未构成申请人所主张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以及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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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上的驳回复审申请功能很智能的,只要输入要复审的申请号,点击查询,就会自动弹出商标信息,但是复审的的类别需要手动勾选。

2、在网上申请驳回复审不需要再上传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但是如果申请人发生了变更,那么就需要勾选“是否变更名义”一项,并且上传名义变更证明。

3、当申请人提交了驳回复审申请后,就会收到缴费通知书,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就要缴纳费用,如果没有按照规定缴纳费用,那么将视为未申请驳回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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