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讯 >> 政策解读

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联合加强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工作的通知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10-05
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联合加强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工作的通知各县区(园区)市场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法院、检察院: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

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联合加强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园区)市场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法院、检察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对知识产权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安徽省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等规定,现将市市场监管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加强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联合监管

(一)建立联络协调机制。强化知识产权行政司法衔接,建立市市场监管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联络机制,由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保护科、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市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归口负责,确定联络人,建立交流沟通渠道,负责日常沟通联络。

(二)建立诚信档案制度。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案件判决生效后,将相关判决文书抄送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按照相关规定将知识产权领域刑事责任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汇总知识产权领域相关信用信息,建立严重失信企业诚信档案,动态更新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并定期通报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二、实施联合惩戒

(一)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的对象,为知识产权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主体实施者。主体实施者为法人的,联合惩戒对象为该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和实际控制人;该主体实施者为非法人组织的,联合惩戒对象为非法人组织及其负责人;该主体实施者为自然人的,联合惩戒对象为本人。

(二)人民法院采取的惩戒措施

侵权主体已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再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主张作为惩罚性因素或适用惩罚性赔偿,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加重其民事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对于已被纳入严重失信名单再次实施知识产权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从重认定其刑事责任,严格适用轻缓强制措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适用缓刑,并可视情节对被告人判处缓刑考验期间内的从业禁止令。可通过加强罚金刑适用、追缴违法所得、收缴犯罪工具及销毁侵权产品等措施强化刑事打击效果。被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或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限制高消费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三)人民检察院采取的惩戒措施

人民检察院对于已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被告人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应当从严适用轻缓强制措施,严格适用认罪认罚从宽、酌定不起诉等制度。人民检察院发现已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主体严重损害公共利益、通过行政处罚尚不足以维护公共利益的,可依法启动民事公益诉讼程序。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告单位,经合规整改合格后,由人民检察院将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报告、检察建议书等材料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报告、检察建议书等材料,可以对涉案企业及其主要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四)市场监督管理局采取的惩戒措施

将严重失信名单主体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对相关主体申请进入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的专利快速授权、快速维权、优先审查通道不予推荐。取消相关主体申报国家、省、市各类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优势单位和评先评优资格。对申请本市各级知识产权资助、奖励不予受理。对申报国家、省有关专利奖及有关知识产权奖励不予推荐。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法院、检察院要加强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完善相关机制,密切协调沟通,全面落实国家、省相关知识产权领域失信联合惩戒要求,严格知识产权保护,营造良好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

(二)加强工作创新。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法院、检察院要加强对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工作的研究,在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方面创新工作举措,共同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法院、检察院要共同加强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宣传工作,创新宣传方式,扩大宣传途径,着重宣传我市知识产权保护成效,讲好我市知识产权保护故事,浓厚尊重创新、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3年9月18日

 


上一篇:关于确定通过复审(复核)的马鞍山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名单的通知
下一篇:马鞍山加强2023世界制造业大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通知
热门服务和内容

业务咨询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特别声明:部分素材来源网络,如果造成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15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移动端 皖ICP备2022000963号-4 XML地图 文广知识产权网
    电话咨询:139-6519-1860
    在线客服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