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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支持“研发飞地”建设实施办法 (试行)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25
马鞍山市支持“研发飞地”建设实施办法(试行)为深入贯彻省委创新型省份建设和市委创新型城市建设部 署要求,推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鼓励企业在长三角 等先进地区建设“研发飞地”,进一步集聚优质创新资源,促 进科技成果转移转···

马鞍山市支持“研发飞地”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省委创新型省份建设和市委创新型城市建设部 署要求,推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鼓励企业在长三角 等先进地区建设“研发飞地”,进一步集聚优质创新资源,促 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探索“研发在外、转化在马”的招才引 智新模式,以更高质量的科技创新支撑促进我市产业高质量发 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研发飞地”是由马鞍山市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或规上工业企业在市外设立的研发机构、 集聚平台和产业孵化基地,旨在打造集“双向流通、资源共享、 研发集聚、产业培育、合作交流为一体的新型‘研发飞地’”。

第二条 “研发飞地”认定条件:

(一)设立 1 周年以上;

(二)为马鞍山市总部企业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

(三)有固定的办公和科研场所;

(四)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和研发团队(研发团队人员不少 于 5 名,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

第三条 “研发飞地”引进符合《马鞍山市人才分类目录》

(以当年最新版为准)的 D 层次(重点人才)及以上层次人才, 且签订劳动合同满 1 年以上,按给付年薪的 20%给予引才单位最高 40 万元补贴。

第四条 “研发飞地”引才补贴申报工作每年集中开展一次,由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相关企业向所在县(区)、开

马鞍山发园区科技主管部门申报。申报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奖补资金申报表;

(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证明或规 上工业企业行业代码;

(三)总部企业、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营业执照及总部 企业与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的关系证明材料;

(四)自购或租赁办公和研发场所的证明材料;

(五)稳定研发经费相关证明材料;

(六)“研发飞地”研发团队人员名册(含学历学位、职 称、职责分工等)及学历、职称、身份证复印件;

(七)“研发飞地”引进 D 层次(重点人才)及以上层次人才薪酬、社保、个人所得税和签订劳动合同证明材料。

第五条 “研发飞地”认定及政策兑现由市科技局会同市委人才办、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具体组织实施。所 需奖补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同一企业享受“研发飞地” 政策最多不超过两次。

第六条 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 套取奖补资金的企业,追回奖补资金,3 年内不得申报我市各类政府财政补助和奖励。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在政策有效期内符合经认定的“研发飞地”引进人才条件的按规定进行政策兑现。

马鞍山市科技局办公室 2023 年 7 月 12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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