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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公司商标撤三中关于商标三年不使用的证据问题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11-21
宣城公司商标撤三中关于商标三年不使用的证据问题我国《商标法》规定,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注册商标。该制度的设立,目的是激活商标资源,清理闲置商标从而维护商标制度的良好运···

马鞍山公司商标撤三中关于商标三年不使用的证据问题

我国《商标法》规定,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注册商标。该制度的设立,目的是激活商标资源,清理闲置商标从而维护商标制度的良好运

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区分与识别,即区分商品来源,将商品与特定商品提供者联系起来,因此,在商业活动中实际使用注册商标是发挥商标价值的唯一途径。

如果注册商标长期搁置不予使用,不但商标的实际价值难以实现,还会不当占用公共资源,影响他人对商标的注册和使用。

为了维护商标制度的良好运转,盘活商标资源,激励权利人真实使用商标,《商标法》规定了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

原法条仅规定,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即可能面临被撤销的危险,但权利人不使用注册商标可能有多种情况,一概而论“处决”其合法权利未免草率,因此,新修订的《商标法》完善了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

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新法增加了“没有正当理由”这一限制条件,《商标法实施条例》对正当理由进行了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正当理由:(一)不可抗力;(二)政府政策性限制;(三)破产清算;(四)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中的“使用”如何定义。新修订的《商标法》对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进行了规定,其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根据法条的规定,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中的“使用”,也需要符合《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但在使用数量、规模上,法条没有明确的要求。

根据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的设置目的来看,撤销未使用的注册商标不是终极目的,而是刺激权利人积极使用其商标,因此,只要权利人在商业活动中真实地使用了其商标,就应当认定其符合法律规定。

只要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的使用了注册商标,且注册商标的使用行为本身没有违反商标法律规定,则注册商标权利人已经尽到法律规定的使用义务,不宜认定注册商标违反该项规定。”

在商标撤三答复中,需要提供能够证明被申请撤销商标答辩人所陈诉的事实和理由有关的证据材料。这些证据材料可能包括:

1.     商标使用的图片或相关资料,以证明商标在连续三年内确实在商业活动中被使用。

2.     商标产品生产和销售情况的相关证据,如销售发票、合同、纳税申报证明等,以证明商标产品在市场上的生产和销售情况。

3.     商标产品宣传证据,如广告宣传材料、促销活动资料等,以证明商标在市场上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和推广。

4.     相关媒体对企业的报道、采访等材料,以证明企业在市场上拥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声誉。

5.     企业参加各类展会、推介会等公开使用过商标的证明,如参展照片、参展证、缴费发票等,以证明商标在商业活动中被广泛展示和推广。

6.     带有商标详样的产品质检报告,以证明商标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得到了专业机构的认证。

7.     带有企业商标标识的资质证明及所获荣誉证书,如各种奖章、奖状、荣誉等,以证明企业在行业内的实力和信誉得到了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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