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案例分析

L某某与青岛三合大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26
L某某与青岛三合大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鲁02民初1982号诉讼记录原告L某某与被告青岛三合大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

L某某与青岛三合大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鲁02民初1982号诉讼记录

原告L某某与被告青岛三合大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L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M某某、被告青岛三合大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L某某、W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依据

原告L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定专利号:ZL20203016××××.1、授权公告日2020年08月18日、名称:喷雾器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归原告L某某所有;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L某某作为主要研究设计人,自己主持研发和设计了外观设计“喷雾器”,未经原告同意,被告将设计成果于2020.04.20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20.08.18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予了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20203016××××.1,专利名称:喷雾器,现专利权人为被告单位。为此,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并体现对原告研发工作的肯定和尊重。

被告青岛三合大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答辩称,原告之诉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涉案专利产品系双方合作开发产生,并非原告主张的职务或非职务发明。根据双方的协议及口头约定,被告在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申请专利,根据专利法相关规定,涉案产品的专利权应属于被告,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涉案专利授权公告文本,证明:原告为涉案专利的发明人。证据2、河南暴风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的合作协议复印件,证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中的产品被告是从原告处获得。证据3、河南暴风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原告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对原告证据1-3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事项不认可。本院对原告证据1-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被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独家外贸销售协议1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业务合作关系,其中第八条内容对双方合作的产品在知识产权方面的约定,说明涉案产品是双方合作产生。证据2、原告与被告工作人员W某某、G某某、W某某通话录音光盘1张(3段),原告与被告工作人员S某某、G某某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5份,证明:原被告对涉案产品技术参数、最终开发形成产品的过程,经原告同意将原告身份证提供给被告进行专利申请,并非原告陈述的被告未经其同意进行了专利申请。原告对被告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事项不认可。本院对被告证据1、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对其关联性和证明力其后阐述。

根据本院审查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名称为“喷雾器”、专利号为ZL20203016××××.1的外观设计专利设计人为L某某,涉案专利授权公告文本记载的专利权人为青岛三合大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该专利申请日为2020年4月20日,授权公告日为2020年8月18日。

原告L某某系河南暴风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河南暴风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成立日期2019年10月24日,经营范围:环保设备、养殖设备、喷雾器(机)、农用机械生产和销售;电子产品等。

青岛三合大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甲方)与河南暴风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乙方)于2020年3月27日签订一份独家外贸销售协议,具体约定内容如下: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委托甲方独家代理外贸销售产品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本合同。

一、代理销售产品。乙方委托甲方独家代理销售产品为:电动喷雾器,型号:BFW-10A型及其他型号电动喷雾。二、代理方式。乙方委托甲方独家代理销售上述产品,独家销售区域中国大陆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为乙方保证不再委托任何第三人(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销售上述产品至指定销售区域,包括不得与他人共同设立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团队、小组等各种形式的销售组织销售上述产品至指定销售区域。三、独家代理期限。甲方独家代理期限为1年,自2020年3月27日至2021年3月26日。八、知识产权。乙方保证上述产品不侵害他人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如果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或被他人起诉的,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在国外申请专利,专利申请者和拥有者为甲方,发明人为乙方。

原告与被告工作人员W某某、G某某、W某某通话录音,以及原告与被告工作人员S某某、G某某微信聊天记录中,涉及到涉案专利在国外申请事宜,并未涉及涉案专利在国内申请事宜,亦未涉及原告与被告双方合作开发的内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外观设计专利权属纠纷,争议的问题是:涉案专利归谁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本案双方均认可涉案专利的设计人是L某某,且青岛三合大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甲方)与河南暴风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乙方)于2020年3月27日签订的独家外贸销售协议中,并无关于国内知识产权权属的约定,故申请涉案专利的权利应属于设计人即原告L某某,申请被批准后,原告L某某即为专利权人。被告关于涉案专利产品系双方合作开发产生及征得原告同意后申请之抗辩主张,因被告所提交的通话录音光盘及其文字整理资料、独家外贸销售协议中均无双方合作开发的表述,亦无涉案专利在国内申请及权属之约定,故其抗辩因缺乏证据证明而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确认名称为“喷雾器”、专利号为ZL20203016××××.1的外观设计专利为原告L某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青岛三合大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尊知

审 判 员 王 燕

审 判 员 邢仁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S某某

书 记 员 国莹莹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为你提供 国内知识产权注册、香港公司注册、英文公司注册、新加坡公司注册、美国公司注册、全球商标注册、离岸公司注册等众多业务,详情咨询电话:139-6519-1860微信同号。

上一篇:中兴达橡塑公司与华丰企业集团总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下一篇:天仁微纳科技公司与W某某、Z某某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
热门服务和内容

业务咨询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特别声明:部分素材来源网络,如果造成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15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移动端 皖ICP备2022000963号-4 XML地图 文广知识产权网
    电话咨询:139-6519-1860
    在线客服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