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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广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4
“京东广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基本案情原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07年成立,是京东集团下负责电商平台的公司,在核定服务项目第35、36类上注册了“京东”商标,上述商标及字号在全国范围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京东广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07年成立,是京东集团下负责电商平台的公司,在核定服务项目第35、36类上注册了“京东”商标,上述商标及字号在全国范围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某投资公司开发建设了名为“京东广场”的楼盘项目并于2015年11月开业,该广场经营场所内外含有大量带有“京东广场”标识。被告某广场公司在变更名称时将“京东”文字作为其名称并获核准登记,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无锡JingDong广场”(曾用名“无锡京东广场”)以及微博账号“无锡京东广场”中发布大量文章,对上述广场进行推广并发布招商引资、商铺出租信息。上述广场所在地名也因此被核准为“京东广场”。原告据此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广场公司更名等。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在经营中大量使用“京东”标识,侵害了原告的涉案商标权。“京东广场”虽然是经过批准的地名,但两被告的使用方式已经超出地名使用的正常范畴,并非法律规定的正当使用行为。一审法院判决两被告停止在经营中使用“京东”标识,广场公司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京东”文字并限期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手续,投资公司、广场公司合计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两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后,在二审期间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上述广场目前业已更名,停止使用“京东广场”名称。

案例点评

本案涉及地名与商标及企业名称形成冲突的法律问题,尤其是在地名经过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情况下,如何判断其地名使用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的认定,具有一定的审理难度。“京东”商标及企业字号的保护问题也在本地形成了一定的社会关注度。本案判决精准打击了利用线下经营方式侵害用于线上经营的商业标识的侵权行为,维护了互联网电商龙头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无锡地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良好营商环境。同时,本案判决确立了以被诉侵权人对于地名实际使用方式作为其行为正当性判断标准的裁判规则,对此类纠纷案件的审理和裁判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和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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