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利华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5-11-27
申请人因第24096840号“通利华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459111号“中资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556565号“腾月酒店用品 TENGYUE HOTEL SUPPLI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7193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165849号“华菱星马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四正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中,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此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经具备了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且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得了注册,申请商标理应被核准。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官网图片、申请人的广告、宣传及使用证据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通利华及图”与引证商标一“中资源及图”、引证商标二“腾月酒店用品 TENGYUE HOTEL SUPPLIES及图”、引证商标三图形、引证商标四“华菱星马及图”整体区别较为明显,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