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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山”地理标志商标侵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4
“阳山”地理标志商标侵权纠纷案基本案情原告无锡市惠山区阳山水蜜桃桃农协会为注册号第2016462号“”商标权利人,核定类别为第31类水蜜桃。原告于2002年通过向农业部申请地理标志保护并获得批准,涉案商标亦被评选为中国驰名商标。原告通···

“阳山”地理标志商标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无锡市惠山区阳山水蜜桃桃农协会为注册号第2016462号“

”商标权利人,核定类别为第31类水蜜桃。原告于2002年通过向农业部申请地理标志保护并获得批准,涉案商标亦被评选为中国驰名商标。原告通过公证取证以及行政机关查扣发现被告某纸制品公司生产并通过淘宝网店销售印制有“陽山水蜜桃”、“阳山水蜜桃”等标识以及被告公司印制等字样的包装盒。原告认为,被控侵权包装盒显著部分印刷“阳山水蜜桃”等字样属于商标性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桃盒包装内水蜜桃的产地、品质产生混淆和误认,侵犯其涉案商标权,遂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许可,生产、销售被控侵权包装材料,故意为他人实施商标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构成商标侵权,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经营规模、涉案侵权包装材料销售价格、销售数量、销售模式、被告主观过错、原告为制止侵权所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相关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12 万元。被告提起上诉后,在二审期间与原告达成调解并履行。

案例点评

本案系涉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保护以及帮助侵权两个法律问题。地理标志商标引发的维权与侵权纠纷在最近一段时间内愈演愈烈,引起社会高度关注,本案裁判就是对该类问题作出的法律回应。本案不仅是“阳山”商标侵权纠纷的首个判决案例,也是无锡地理标志产品维权的首个判决案例。该案的审理不仅明确了涉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侵权判定依据,严厉打击了帮助侵权类商标侵权行为,更是彰显了法院进一步加强经济新常态下地理标志产品司法保护力度的决心,有力规范了地理标志产品生产、销售渠道,为法院司法审判帮助和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营造全社会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营商环境作出了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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