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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罗格朗”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4
侵害“罗格朗”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情简介原告罗格朗智能电气(惠州)有限公司、罗格朗(上海)管理有限公司经授权可使用“罗格朗”“LEGRAND”商标并以自己名义提起维权诉讼。被告某电器公司、某建材有限公司(公司名称中有“罗格···

侵害“罗格朗”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罗格朗智能电气(惠州)有限公司、罗格朗(上海)管理有限公司经授权可使用“罗格朗”“LEGRAND”商标并以自己名义提起维权诉讼。被告某电器公司、某建材有限公司(公司名称中有“罗格朗”三字)在经营中生产、销售大量有“LOGROOD”、“罗格朗”商标的集成吊顶电器商品,被告某经营部为被诉侵权商品的销售商,两原告据此请求判令两公司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建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各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等。

法院应原告申请裁定责令两公司等提交其所掌握的相关经营资料,但电器公司只提交了部分与案件事实不符的资料,建材公司未提交任何资料,可以据此推定两被告侵权情节严重。四自然人被告为家庭成员关系,存在着控制公司经营实施侵权行为,占有支配侵权收益的重大嫌疑,应与两公司承担共同责任。经营部在应当知道销售的是侵权商品的情况下实施了销售行为,亦应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判决两被告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共同赔偿两原告200万元、四自然人被告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建材公司停止使用“罗格朗”文字并限期更名、经营部赔偿两原告5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交上诉状后不久主动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业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无锡中院首次发布“证据提供令”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的审判中,准确适用“证据提供令”制度,并将该诉讼证据制度与举证妨碍制度相结合,是破解知识产权权利人“举证难”的有力举措,是实现知识产权精细化审判的重要保障,有利于促进案件事实查明,实现裁判结果客观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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