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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侵害“BLOVES”钻戒商标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4
门店员工制假售假饱私囊判决惩罚性赔偿没商量——恶意侵害“BLOVES”钻戒商标案“BLOVES”商标系在珠宝首饰行业中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原告南京市德成珠宝有限公司为经过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的商标使用权人,其在无锡市中心繁华路段和知名···

门店员工制假售假饱私囊判决惩罚性赔偿没商量

——恶意侵害“BLOVES”钻戒商标案

“BLOVES”商标系在珠宝首饰行业中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原告南京市德成珠宝有限公司为经过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的商标使用权人,其在无锡市中心繁华路段和知名商场开设了多家婚戒定制店铺。原告在其相关门店销售收入不正常下降的情况下,派人暗访门店,发现某门店的店长及店长助理在接待暗访人询价的过程中,利用相关渠道制作了两枚假冒涉案商标的钻戒,并以5万多元的价格销售,每人获利14000元,合计28000元。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两被告承担其获利五倍的惩罚性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构成恶意侵权,其获利金额不高但情节非常恶劣,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确定其赔偿数额。虽然最新施行的商标法规定了侵权人获利最高五倍的惩罚性赔偿,但两被告的行为发生在新商标法施行前,故应当适用此前商标法关于最高三倍的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最终判决两被告承担了以获利28000元乘以三倍的赔偿额84000元及原告为诉讼支出的律师费等合理开支17290元,合计10129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案例点评

该案是无锡法院首次对自然人被告判决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该案判决有力地打击了商标领域的恶意侵权行为,尤其是员工利用用人单位平台和渠道,制造、销售假冒商品中饱私囊的违法行为,体现了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对于惩戒、制裁和遏制侵权行为越来越严格的趋势。同时,该案在个人违法所得相对有限的情况下,没有简单地将违法所得数额大小作为认定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唯一标准,而是综合两被告行为的性质、后果等因素,认定两被告构成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并据此适用了惩罚性赔偿确定该案的判赔额,为以后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提供了样本和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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