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案例分析

安徽古井贡酒与马鞍山市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13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民初464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娟,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皖16民初464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娟,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川,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花山区克梅超市,经营场所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梅花园34栋101号。

经营者:任克梅,女,197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井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花山区克梅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古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鞍山市花山区克梅超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古井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33类7045126号“古井贡”商标、10497096号“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商标、第7417861号“古井贡酒原浆献礼版”、第11215750号“古井贡酒原浆五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白酒的行为;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25000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4000元;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作为白酒类上市公司,多年来一直位列中国白酒企业前十强。经“华樽杯”第八届中国酒类品牌价值评议组委会测评,古井贡酒2016年度的品牌价值为492.59亿元,位列安徽省白酒第一名,中国白酒第五名,具有较高的品牌价值。原告注册拥有第33类11289237号古井商标、7045126号“古井贡”商标、10497096号“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商标等知名商标。目前公司主推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系列白酒,注册了第33类10497096号“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商标、第7417861号“古井贡酒原浆献礼版”、第11215750号“古井贡酒原浆五年”等商标。经过多年的市场耕耘,该系列白酒享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客户美誉度。经马鞍山市花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查明,被告从邻居处获得古井贡酒原浆献礼版白酒2瓶、古井贡酒原浆五年白酒1瓶,经鉴定为假冒原告公司产品。该局依法作出马花市监罚字[201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告的行为属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对其处以没收侵权白酒、罚款人民币2354元的处罚。被告销售假冒白酒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的生产经营及商业信誉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和较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至贵院,望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马鞍山市花山区克梅超市未提交答辩意见。

古井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第一组:原告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第二组:马鞍山市花山区克梅超市基本信息;

证明被告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

第三组:公证书、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宣传图片、荣誉证书复印件;

证明:原告拥有被侵权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是涉案商标的专用权人;原告拥有的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商标享有较高的品牌价值,年份原浆系列白酒经过多年的市场耕耘,享有较高的市场关注度、知名度及美誉度,该系列白酒产品的市场认可度较高;古井贡酒2016年度的品牌价值为492.59亿元。

第四组:马鞍山市花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马花市监罚字[201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证明:被告销售的标注有“古井贡酒原浆5年”、“古井贡酒原浆献礼版”白酒为假冒的侵权产品,属于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被监管机关予以行政处罚的事实,被告因其侵权行为应向原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组: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复印件;

证明: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以及因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律师费。

古井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因马鞍山市花山区克梅超市未到庭无法组织质证,对于原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古井公司是上市公司,经营范围为:粮食收购(凭许可证经营)、生产白酒、酿酒设备、包装材料、玻璃瓶,酒精、油脂(限于酒精生产的副产品),高新技术开发、生物技术开发、农副产品深加工、销售自产产品。古井公司注册拥有第33类11289237号古井商标、7045126号“古井贡”商标、10497096号“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商标、第7417861号“古井贡酒原浆献礼版”、第11215750号“古井贡酒原浆五年”等商标。1999年1月5日,国家商标局认定“古井贡”商标为驰名商标。马鞍山市花山区克梅超市的经营者任克梅从邻居处获得古井贡酒(献礼版)白酒2瓶、古井贡酒(五年型)白酒1瓶,分别以65元/瓶、72元/瓶代售,以上白酒经鉴定为假冒古井公司产品。对此,马鞍山市花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马花市监罚字[201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马鞍山市花山区克梅超市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侵权行为成立,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上述白酒并处以罚款2354元的处罚。

本院认为,根据古井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马鞍山市花山区克梅超市是否侵犯了古井公司的商标专用权;2、古井公司诉求马鞍山市花山区克梅超市赔偿其2.5万元损失及4000元合理费用应否予以支持。

关于马鞍山市花山区克梅超市侵权的事实,已由马鞍山市花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的马花市监罚字[201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因此本院对于马鞍山市花山区克梅超市侵犯古井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事实予以认定。由于马鞍山市花山区克梅超市已经被追究行政责任,其侵权的行为已经停止,对于古井公司要求其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再进行判决。关于马鞍山市花山区克梅超市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马鞍山市花山区克梅超市赔偿其25000元的损失,由于没有提供其损失的证明,其实际损失难以确定,根据本案被告的侵权情节、后果以及古井公司商标的品牌价值、社会知名度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及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本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因侵权所受损失及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4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鞍山市花山区克梅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元。

二、驳回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马鞍山市花山区克梅超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赵瑞强

审判员  邢 利

审判员  王桂燕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李 杰


上一篇:苏酒公司与马鞍山市花山区文标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下一篇:行政诉讼:博内特里对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质疑,孙福林牵涉商标争议
热门服务和内容

业务咨询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特别声明:部分素材来源网络,如果造成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15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移动端 皖ICP备2022000963号-4 XML地图 文广知识产权网
    电话咨询:139-6519-1860
    在线客服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