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案例分析

权信纵拓公司等230部音视频著作权纠纷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08
《舍不得》等230部音视频著作权纠纷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渝0192民初6967号原告:青岛权信纵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凤城路9号607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QNNLH7J。法定代表人:钟···

《舍不得》等230部音视频著作权纠纷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渝0192民初6967号

原告:青岛权信纵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凤城路9号607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QNNLH7J。

法定代表人:钟和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淼,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W某某,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L某某,*,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原北碚区金音金龙人歌城经营者,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L某某,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权信纵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权信纵拓公司")与被告L某某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权信纵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W某某, 被告L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L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基本情况

一、权信纵拓公司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一)诉讼请求:

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停止放映并删除侵权的音乐电视作品《舍不得》;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元;

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事实及理由:

喜欢(北京)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是《舍不得》等230部音视频著作权人。原告根据该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出具的《授权证明书》,依法取得包括本案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在内的230部音视频作品的独占性专有许可使用授权,授权的权利为复制权、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所有卡拉OK点播设备制造或提供商(VOD)使用该公司作品的权利,同时授权原告有权以自己名义对外进行维权,该授权处于有效期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委托代理人至被告经营场所并进入包房,操作包房内点播设备点播涉案歌曲,以合法方式保护了被告侵权的证据。被告未经许可,亦未支付报酬,在其经营的KTV 提供点歌服务过程中放映涉案作品,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放映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二、被告L某某辩称:

1.被告注销前的KTV已加入音集协并缴纳了相应版权费,获得了一揽子的授权,主观没有侵权故意,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仅承担删除歌曲的责任。原告歌曲传唱度及知名度、点唱率方面较低,如被告构成侵权,请求法院调低赔偿金额,参照新著作权法第54条许可费用进行判赔;

2.原告取证视频没有体现点歌过程,无法证实涉案歌曲在被告Q某某在;

3.原告主张的合理费用没有票据,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4.原告所管理的歌曲数量与音集协管理的数量相比较少,音集协会在每年收取的版权费中为没有加入音集协的场所预留费用,原告可以向音集协自行申请,请求法院参考降低赔偿金额。

三、本院查明事实:

1.作品名称:《舍不得》;

2.作品著作权人:权信纵拓公司;

3.被告是否在其经营场所使用了相关视频:是;

4.被告使用相关视频与权利人作品是否相同:是;

5.被告使用涉案相关视频是否经权利人授权:否;

6.被告使用涉案相关视频是否有合法来源:否;

7.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签订的《著作权许可协议》复印件及电子发票,显示授权被告在其经营场所的10间包房以表演和放映的方式使用其管理的音像作品,许可使用期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许可费为12 000元;

8.被告L某某系原字号为北碚区金音金龙人歌城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该个体工商户的原经营场所为重庆市北碚区北泉路98号,于2020年3月12日注销;

9.庭审中,权信纵拓公司陈述其享有著作权的音乐电视作品均收录在出版物内,共230首作品,均未实际许可他人使用。原告于2019年11月25日在被告的原经营场所取证权信纵拓公司及福州君立视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作品共计119首,消费金额98元;

10.本院依职权查明,音集协官网载有:音集协系我国唯一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国家版权局2006年1号公告公布的收取卡拉OK经营场所著作权使用费标准,其基本标准为12元/包房/天。根据全国不同区域不同情况可按上述标准适当下调。该网站的权利公示中载有:作品总数144196(截止到登录查询时间2021年5月31日)并备注"因系统维护问题,目前仅恢复部分曲目,其他曲目陆续恢复中……"

四、本院采信证据:

1.出版物《喜欢音乐流行经典合辑(一)》;

2.中央宣传部出版物数据中心查询截图;

3.(2020)京东方内民证字第03890号公证书;

4.(202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8404号公证书;

5.(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59381号公证书;

6.光盘(通过权利卫士拍摄的视频及相应的时间戳证书TSA、时间戳认证证书PDF);

7.著作权许可协议及发票;

8.音集协官网中的协会简介、权利公示、国家版权局2006年1号公告。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已于2021年6月1日实施,因被告L某某经营的原北碚区金音金龙人歌城已于2020年3月12日注销,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以下均相同)。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停止放映并删除侵权的音乐电视作品《舍不得》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本案中,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舍不得》包含了音乐、演唱者的歌声和表演以及各种背景影像画面等,其画面的选择、编排和创意与词曲的意境相互配合,体现了制作者的独创性劳动,其连续的画面反映出制片者的构思、表达了某种思想内容,因而应当认定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认定其系涉案作品的权利人,可以就他人侵害涉案作品放映权的行为提起诉讼。现已查明被告在其原经营场所内通过点播系统放映设备公开播放涉案作品,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放映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抗辩称原告取证视频未体现点歌过程,无法证实涉案歌曲在被告曲库中存在。本院认为,即使原告取证是通过点播系统上的小程序进行点歌,但该点播系统由被告向消费者提供,且通过被告提供的放映设备进行播放,被告的行为仍属侵犯原告放映权。

关于赔偿金额,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被告的违法所得,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流行程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经营规模、涉案作品对被告原经营场所整体经营获利的贡献度较低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产生了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43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三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青岛权信纵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43元;

二、驳回原告青岛权信纵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余    博

二○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  官  助  理      娄 晓 阳

书    记    员      辜    浩


上一篇:电视剧《芈月传》著作权侵权案
下一篇:3幅漫画作品著作权纠纷案
热门服务和内容

业务咨询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特别声明:部分素材来源网络,如果造成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15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移动端 皖ICP备2022000963号-4 XML地图 文广知识产权网
    电话咨询:139-6519-1860
    在线客服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