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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雨山区W某某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13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皖05民初272号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弄**号**室。法定代表人:梅休,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T某某,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05民初272号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弄**号**室。

法定代表人:梅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T某某,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W某某,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雨山区W某某奶茶店,住,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雨山**村**-**号/div>

经营者:W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享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雨山区W某某奶茶店(以下简称W某某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台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W某某、被告W某某奶茶店的经营者W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台享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令W某某奶茶店立即停止侵犯其拥有的第21074966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得在门店招牌、店面装潢、外卖包装上使用与其第21074966号“”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2、判令W某某奶茶店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50000元;3、判令W某某奶茶店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台享公司成立于2013年,2014年其公司旗下的炸鸡连锁品牌“”在上海诞生,该品牌经过其公司妥善地经营,现已发展成为有口皆碑的“网红炸鸡”,全国有近千家门店,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其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申请注册“”图形商标,注册日期为2017年10月21日,有效期至2027年10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43类:餐厅、饭店、快餐馆等。2018年8月27日,其公司发现W某某奶茶店未经许可,擅自在经营的门店使用与其公司“”商标相同和近似的标识,主要表现为在案涉店铺线上和线下门店招牌、店面装潢、外卖包装上使用与“”商标图案相同或近似的标识,W某某奶茶店侵害了其公司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W某某奶茶店辩称,其店铺是2017年9月份开始出售炸鸡的,其店铺经营规模较小,且其店铺主要经营奶茶,其并不知道侵害了台享公司的商标权,在接到本案传票后已经拆除了所有相关海报及装潢,且已经停止出售炸鸡,其不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台享公司提供的其部分加盟店名单、照片及线上点评记录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能够证明台享公司所享有的案涉“”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2、台享公司提供的W某某奶茶店店铺时间戳取证照片、证书、时间戳取证说明、验证文件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认定;3、台享公司提供的加盟合同、发票以及律师费发票,将结合本案其他证据材料及事实予以综合认定;4、W某某提供店铺照片的三性不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0月21日,台享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第21074966号“”图形注册商标,有效期限自2017年10月21日至2027年10月20日止。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43类,即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自助餐厅;餐厅;饭店;快餐馆;酒吧服务;茶馆;旅游房屋出租;烹饪设备出租(截止)。“”品牌经过多年经营,在全国范围内享有较高知名度。

2018年8月27日,台享公司委托Y某某和取证人L某某,使用联合可信时间戳的“权利卫士”APP和联合信任服务中心取证固化系统对W某某奶茶店的店铺进行了拍照,并对该店铺美团软件线上内容录屏取证并固化保全。受委托人来到位于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雨山十村33-101号门头标有“避风塘茶饮、豪**鸡排”的店铺,店内在显眼位置粘贴有“叫了个炸鸡红星中学店”等图片和文字的宣传海报,取证人在该店购买了一份商品,在商品外包装上印有“叫了个鸡”标识,并附赠一个购物袋,购物带上印有“叫了个鸡”标识。随后,取证人员打开手机美团软件,搜索“豪**鸡排避风塘茶饮红星中学店”,并点击进入该线上店铺,截屏了商家电话、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店铺门头照片等内容的照片,并对搜索、截屏等操作全过程进行了录像,形成影像资料。

另查明,W某某奶茶店注册时间为2011年4月25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W某某,经营场所位于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雨山**村**-**号,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零售、餐饮服务。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1、W某某奶茶店是否侵害了台享公司案涉商标权;2、如果侵权,应否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本院认为:台享公司系第21074966号“”图形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对该注册商标在核定使用范围内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相关权利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保护。一、关于W某某奶茶店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或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联系。《商标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服务商标。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从事餐饮行业的服务活动,两者属于同类服务。W某某奶茶店在其美团平台店铺及实体店铺使用了“”及“叫了个鸡”标识,与台享公司享有的“”图形注册商标整体构成近似,甚至使用相同图片,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构成混淆,侵害了台享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侵权。二、关于W某某奶茶店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W某某奶茶店侵害台享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台享公司诉请要求W某某奶茶店不得在门店招牌、店面装潢、外卖包装上使用与其第21074966号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并赔偿相应损失,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三、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本案中,因台享公司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因被侵权所受损失或W某某奶茶店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故综合考虑台享公司案涉商标的使用范围,商标显著性、商标使用状况及社会影响、合理支出、以及W某某奶茶店侵权行为方式、主观过错程度、经营时间、侵权损害后果及影响等因素,酌情支持赔偿台享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马鞍山市雨山区W某某奶茶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享有的第21074966号“”图形商标专用权行为,不得在线上线下门店招牌、店面装潢、外卖包装上使用与第21074966号“”图形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二、马鞍山市雨山区W某某奶茶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三、驳回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马鞍山市雨山区W某某奶茶店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曹悝元

审判员  陈广金

审判员  刘 乔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T某某

书记员易莉

附件:本案证据材料: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

证据一:第21074966号注册商标证书复印件一份;

证明:原告为第21074966号“”商标的商标权利人。

证据二:原告部分加盟店照片、加盟店线上点评记录、全国加盟店名单复印件若干;

证明:原告使用商标的情况及知名度

证据三:被告线下店铺时间戳取证照片及证书、被告线上店铺截图

证明:被告侵害原告商标权的事实。

证据四:原告加盟合同及发票、律师费发票复印件若干

证明:原告主张赔偿的依据。

证据五:时间戳取证说明、时间戳电子证据及证书和验证文件。

证明:电子证据合法有效。

被告马鞍山市雨山区W某某奶茶店提交的证据材料:

证据一:店铺照片一张

证明:其在收到传票后,已经移除了相关侵权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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