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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层装饰(北京)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尚层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13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皖05民初43号原告:尚层装饰(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楼****。法定代表人:林云松,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Q某某,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马鞍山···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5民初43号

原告:尚层装饰(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楼****。

法定代表人:林云松,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Q某某,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马鞍山市尚层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雨山东路**v>

法定代表人:陶定刃,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尚层装饰(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尚层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尚层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鞍山尚层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尚层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Q某某,被告马鞍山尚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陶定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尚层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马鞍山尚层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其商标,撤销使用其商标的一切宣传资料;二、判令马鞍山尚层公司向其进行书面道歉;三、判令马鞍山尚层公司赔偿其损失100000元;四、判令由马鞍山尚层公司承担其维权的必要费用;五、判令由马鞍山尚层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其于2006年成立,作为一家专业从事别墅及高档住宅的装饰设计与施工的企业,为客户提供专业的别墅装饰的整体规划设计与施工,主要经营范围为家居装饰、室内装饰设计、施工技术服务、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现全国共有15家分公司,往集团化的方向发展。其从成立之初到现在,先后获得全国室内装饰优秀企业奖等众多奖项。其于2010年注册了第6720177号、第6720178号、第6720179号图形+尚层装饰组合商标,2017年注册了第19362359号、第19362360号、第19362361号、第19362369号、第19362362A号图形+尚层装饰组合商标,依法对前述商标享有专用权。其于2020年4月17日经客户投诉得知,马鞍山尚层公司在对外进行商业宣传时使用其注册商标。马鞍山尚层公司与其同属装饰设计行业,在成

立时就应当知道其“尚层装饰”商标或者字号已经在行业内具有相当的知名度,作为市场经营主体,马鞍山尚层公司在经营场所大楼外部及经营场所内,以其注册商标进行显著展示和大量宣传,且在其催告后仍未采取规范使用行为的措施,使得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马鞍山尚层公司的行为已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且涉嫌不正当竞争。

马鞍山尚层公司辩称,其名称是经过工商部门审核批准使用的。其在经营场所大楼外部及经营场所内确实使用了“尚层装饰”字样作为宣传,但其实是其名称的简称,而且其使用的文字字体与北京尚层公司注册商标中的字体也不是完全吻合的。此外,其在对外宣传的过程中并未对外宣称其是北京尚层公司的分公司,或者借助北京尚层公司做一些引起消费者误认的宣传,其不存在任何侵害北京尚层公司商标权的行为。

北京尚层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第一组:第6720177号、第6720178号、第6720179号图形+尚层装饰组合商标,2017年注册了第19362359号、第19362360号、第19362361号、第19362369号、第19362362A号图形+尚层装饰组合商标,共计八份《商标注册证》,用以证明北京尚层公司享有“尚层装饰”商标专用权。

第二组:马鞍山尚层公司经营场所照片7张,用以证明马鞍山尚层公司实施了侵犯北京尚层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第三组:北京尚层公司所获表彰及“尚层装饰”商标被评定为注明商标的证书5份,用以证明北京尚层公司及“尚层装饰”商标在全国家装行业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第四组:马鞍山尚层公司微信公众号账号主体信息及文章截图,用以证明马鞍山尚层公司是微信公众号“massczs”的账号主体,公众号内的文字标题、文章内容及每个页面的底部均写有“别墅大宅豪装只选尚层装饰”的字样,进而证明马鞍山尚层公司在利用公众号对外宣传中突出使用了“尚层装饰”字样,对北京尚层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了侵害。

第五组:马鞍山尚层公司微信公众号一篇文章《在马鞍山豪宅装修只选尚层装饰》的文章截图,以及马鞍山尚层公司抖音账号发布的视频截图,用以证明马鞍山尚层公司在侵权期间承揽的高档住宅的设计施工项目至少有8个。

马鞍山尚层公司质证认为,对北京尚层公司提交的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但对所有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予认可。

本院认证意见为,对于第一组、第三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认定;对于第二组、第四组、第五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定,与本案的关联性将结合其他证据及查明的事实综合予以认定。

马鞍山尚层公司为支持其抗辩意见,向本院提交马鞍山尚层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其名称获得了国家有关职能部门的批准。

北京尚层公司质证认为,对该证据的三性均予以认可,但工商部门仅仅是认可马鞍山尚层公司使用“尚层装饰”作为公司字号,但是并不认可马鞍山尚层公司可以使用“尚层装饰”注册商标。

本院认证意见为,对于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第6720177号、第6720178号、第6720179号注册商标获准注册,注册人为北京尚层公司,核准使用商品分别为第42类(工程绘图;质量检测;质量评估;材料检测;包装设计;造型;建筑学;建筑制图;室内装饰设计;服装设计)、第37类(建筑;工厂建筑;建筑物隔热隔音;铺路;商品房建造;室内装潢修理;室内装潢;室内外油漆;供暖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照明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第20类(家具;细木工家具;床;金属家具;书架;写字台;沙发;陈列柜;电视机架;茶几),注册有效期限分别为2010年9月7日至2020年9月6日止、2010年4月21日至2020年4月20日止、2010年3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止。2017年,第19362359号、第19362360号、第19362361号、第19362369号、第19362362A号注册商标获准注册,注册人为北京尚层公司,核准使用商品分别为第38类(电视播放;新闻社服务;无线电广播;视频会议服务;信息传送;电子公告牌;无线电通信;提供在线论坛;有线电视播放)、第37类(建筑物隔热隔音;建筑施工监督;建筑;室内外油漆;室内装潢;加热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照明设备的安装和修理;家具保养;木工服务)、第20类(家具;细木工家具;床;金属家具;书架;写字台;沙发;陈列柜;电视机架;茶几)、第9类(计算机;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扫描仪;考勤机;办公室用打卡机;复印件;网络通讯设备;便携式媒体播放器;幻灯片放映设备;幻灯片),前四个商标注册证的注册有效期限为2017年4月28日至2027年4月27日止,第19362362A号注册商标注册有效期限为2017年5月28日至2027年5月27日止。

北京尚层公司曾于2016年获得“中国别墅装饰领军企业”称号,于2017年获得“全国建筑装饰行业质量领军企业”证书、“全国质量信得过产品”证书、“全国家装行业质量领先品牌”。此外,“尚层装饰”荣获“2013年度(有效期至2016年6月)北京市著名商标”证书。“尚层装饰”品牌在室内装饰行业及消费者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美誉度。

马鞍山尚层公司成立于2019年5月17日,住所地为安徽,住所地为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雨山东路**内外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批发零售建材、钢材、五金、家具、家居装饰用品。马鞍山尚层公司在经营场所、门头、户外广告等处标明“尚层装饰”,并在其注册管理的微信公众号及抖音账号中多次使用“尚层装饰”进行宣传。

根据双方当事人诉辩意见,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一、马鞍山尚层公司的行为是否对北京尚层公司的商标权构成侵害;二、北京尚层公司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经营范围存在实质性相同,北京尚层公司的名称及注册商标中使用的“尚层装饰”文字与马鞍山尚层公司的名称及相关宣传中使用的“尚层装饰”文字,读音、表意上完全相同,故马鞍山尚层公司对外宣传使用含有“尚层装饰”文字的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其提供的服务来源于北京尚层公司或与北京尚层公司有某种联系,构成对北京尚层公司“尚层装饰”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马鞍山尚层公司关于其使用的企业字号不构成对北京尚层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侵害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商标专用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权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因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北京尚层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马鞍山尚层公司因侵权所获得利益的具体数额。因此,根据马鞍山尚层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持续时间、范围和情节,参考双方企业的经营规模,并将北京尚层公司为调查、制止本案所涉及侵权行为而支付的相关费用等计算在内,酌定马鞍山尚层公司赔偿北京尚层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必要费用合计30000元,马鞍山尚层公司还应立即移除侵害案涉商标专用权的宣传资料。关于北京尚层公司主张判令马鞍山尚层公司进行书面道歉的诉请,鉴于马鞍山尚层公司仅在马鞍山市范围内经营,对北京尚层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有限,故本院对于其该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权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马鞍山市尚层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尚层装饰(北京)有限公司“尚层装饰”商标的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行为,并移除全部侵犯该商标专用权的宣传资料;

二、马鞍山市尚层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尚层装饰(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0000元;

三、驳回尚层装饰(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尚层装饰(北京)有限公司负担1750元,马鞍山市尚层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曹悝元

审判员  赵丽萍

审判员  齐 萍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C某某

书记员冯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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