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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斯喀”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26
“纳斯喀”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因第23197096号“纳斯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6299725号【户外广告;···

“纳斯喀”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3197096号“纳斯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6299725号【户外广告; 广告宣传; 商业管理辅助; 进出口代理; 替他人推销; 人事管理咨询; 商业场所搬迁; 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编入; 会计; 自动售货机出租; 】“喀娜斯KANAS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会计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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