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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柴股份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常立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13
常柴股份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常立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案情摘要】常柴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常柴公司)经受让取得“CHANGCHAI图形”及“CHANGCHAI”注册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常州柴油机厂使用在柴油机商品上的···

常柴股份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常立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摘要】

 

常柴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常柴公司)经受让取得“CHANGCHAI图形”及“CHANGCHAI”注册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常州柴油机厂使用在柴油机商品上的“CHANGCHAI”商标为驰名商标。马鞍山市常立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简称常立发公司)与RK PLUS以电子邮件的方式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常立发公司向RK PLUS供应三种型号柴油机,共计288台,装运标志为SIFENG SPECIAL、CHENGCHEL,签约地为中国马鞍山,并约定买家应对所购商品的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及商品品质是否符合进口国(地区)与销售地的当地法律、法规合法性负责等。2019年11月6日,常立发公司就上述《购销合同》所涉288台柴油机出口向马鞍山海关申请报关,出口贸易国为孟加拉国。2019年11月12日,马鞍山海关向常柴公司发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马鞍山海关确认知识产权状况通知书》,载明马鞍山海关于2019年11月7日查获常立发公司出口柴油机192台,经查验实际货物使用“CHENGCHEL”,涉嫌侵犯常柴公司在总署备案的相关知识产权,并发出通知书予以扣留。常柴公司起诉要求常立发公司停止侵犯其商标专用权,并赔偿其损失90万元。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常立发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柴油机上使用的“CHENGCHEL图形”商标,由上下各两条曲线构成的半圆、等分半圆的垂直直线、十字及在上下半圆中间水平摆放的“CHENGCHEL”艺术字(中间略窄向两边逐渐加宽)组合而成,其字形、字体、排列方式、结构等与常柴公司的注册商标十分近似,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容易导致混淆,应当认定常立发公司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常柴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并对外销售的行为,侵犯了常柴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案涉《购销合同》签订地为中国马鞍山,商品生产、合同履行地亦在中国,商品铭牌上标识“中国承策”“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MADE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等字样,亦表明在本次购销关系中,铭牌上所载标识具有识别商品产地、来源的目的和功能。随着全球化经济的发展,境外消费者选择购买我国优质品牌产品,也是国产品牌发展和商标权保护的目标阶段和应有之意,对常立发公司关于根据商标的地域性保护原则,其在出口商品上使用案涉争议标识的行为属于“非商标性使用”的抗辩主张,不予采纳。据此,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常立发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常柴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800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越来越多的境外消费者选择购买我国优质品牌产品,而加强对我国出口商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是提高我国出口企业创新水平、提升我国对外贸易形象的必然要求。本案判决对日益增多的涉及出口商品的知识产权案件裁判,特别是定牌加工制作商品是否侵害商标权、出口商品是否适用商标地域性保护原则等问题解决方面,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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