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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立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总店与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服行政处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13
安徽省立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总店与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案【案情摘要】2020年1月22日,安徽省立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总店从安徽紫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浙江省建德市朝美日化有限公司生产的朝美牌口罩1···

安徽省立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总店与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案

 

【案情摘要】

 

2020年1月22日,安徽省立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总店从安徽紫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浙江省建德市朝美日化有限公司生产的朝美牌口罩100只。安徽省立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总店在该批产品的销售价格标签上标注为N95口罩,销售价格为40元/只,涉案朝美牌口罩仅在外包装正面右上角标有“滤料N95级”。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安徽省立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总店将使用“KN95滤料”的KN90口罩,当作N95口罩销售,误导了消费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并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章第二节第58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原告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200000元人民币。安徽省立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总店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2020年1月下旬,正值我国新冠疫情爆发期,口罩成为防疫物资,一度供应紧张,特别是N95等高级别口罩更是价高难求。安徽省立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总店在此期间,将KN90型口罩标注为N95口罩销售,严重扰乱了新冠疫情防控工作和正常的市场秩序,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实施虚假宣传的行为。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出维持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20)皖0191行初100号行政判决,驳回安徽省立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总店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安徽省立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总店提出上诉,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自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口罩成了人们重要的防护用品,然而却有经营者臵公共生命安全于不顾,进销“假”口罩,本案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不仅有利地维护了市场竞争秩序,更突显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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