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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芜湖麒麟茶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13
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芜湖麒麟茶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情摘要】2011年6月28日,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简称龙井茶产业协会)申请注册了第9129815号“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

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芜湖麒麟茶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摘要】

 

2011年6月28日,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简称龙井茶产业协会)申请注册了第9129815号“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叶。2012年5月,“西湖龙井”被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19)浙义证经内字第881号公证书认定,www.1688.com网站上货品快照的标题为“125g新款小清新茶叶罐西湖龙井马口铁罐包装盒厂家直销支持定制”,颜色:绿色西湖龙井,左侧照片正中有一款标有“西湖龍井”文字标识的包装盒,右侧显示“芜湖麒麟茶叶有限公司、联系人:强燕、经营模式:生产加工”。庭审中,对于龙井茶产业协会购买的侵权商品进行对比,侵权商品为茶叶包装盒,正反面均印有“西湖龍井”文字标识,在“西湖”与“龍井”之间印有“XIHULONGJING”拼音标识。

 

芜湖麒麟茶叶有限公司(简称麒麟公司)成立于2000年4月25日,经营范围为茶叶加工、茶叶包装制品加工、销售等。

 

2015年7月8日,芜湖经开区法院曾就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诉麒麟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2015)芜经开民三初字第00044号民事判决,判决麒麟公司停止侵犯第1511897号“安吉白茶”中英文及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麒麟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由于被告麒麟公司在2015年曾侵犯过“安吉白茶”中英文及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现再次侵犯同处于茶叶领域内具有极高知名度的“西湖龙井”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主观上具有恶意,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故于2020年5月19日作出(2020)皖0291民初466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与一般的商品或服务商标不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所建立的指向关系并非介于商品(或服务)与商标注册人之间,而是介于商品(或服务)与其产地以及因该产地自然因素、人文因素和历史因素所形成的特定品质和特征之间。对于茶叶行业而言,品牌知名度是茶叶市场的核心竞争力,西湖龙井作为我国传统名茶,其特定的品质主要由其茶叶产区的自然因素、采摘条件、制作工艺和历史传承等所决定。“西湖龙井”属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在注册地理区域内的茶叶生产企业和个人均可使用,对于不符合产地、工艺、品质要求的茶叶包装上标注“西湖龙井”商标的行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作为该注册商标权人,有权禁止并追究其侵权责任。本案中麒麟公司不具有“西湖龙井”商标注册地理区域身份,亦未获得授权,擅自在销售的茶叶包装上使用“西湖龙井”商标,构成商标侵权。因其曾侵犯“安吉白茶”注册商标被法院判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现再次侵犯“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主观上应当认定为故意。 其在网店上不断增添新产品,持续扩大宣传,属于情节严重,故依法应对其适用惩罚性赔偿,加大赔偿力度,让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规定能够落地生根,成为悬于侵权人头顶的利剑,以达到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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