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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凤凰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21
关于凤凰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法院: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裁判结果一、被告江苏凤凰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出版发行侵权图书《心灵鸡汤畅销10周年纪念版(小学卷)》(ISBN:978-7-5499-0579-9);二、被告江苏凤凰教育出版社有限公···

关于凤凰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法院: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苏凤凰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出版发行侵权图书《心灵鸡汤畅销10周年纪念版(小学卷)》(ISBN:978-7-5499-0579-9);

二、被告江苏凤凰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15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11元,被告江苏凤凰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负担14元。

原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江苏凤凰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裁判日期 2019-11-15,发布日期 202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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