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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贝专车”与“宝贝016 Baby 016”商标近似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21
“宝贝专车”与“宝贝016 Baby 016”商标近似复审案例【马鞍山文广知识产权】公司团队由经验丰富的商标代理人、知识产权顾问、企业法律顾问、律师以及专业外语人才组成,专注于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全面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商标···

“宝贝专车”与“宝贝016 Baby 016”商标近似复审案例

【马鞍山文广知识产权】公司团队由经验丰富的商标代理人、知识产权顾问、企业法律顾问、律师以及专业外语人才组成,专注于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全面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注册、维护、争议解决以及知识产权战略规划等方面。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为你解决烦恼,我们有丰富的驳回复审经验,如有需要,可以随时联系我们13965191860(微信同号)。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介绍下这个案例标的信息:申请/注册号  24266904;申请日期  2017年05月23日;国际分类 42;申请人名称(中文) 铂亿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申请人地址(中文) 北京市海淀区高里掌路1号院6号楼201-47

申请人因第24266904号“宝贝专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广泛宣传和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和显著性,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433521号“宝贝016 Baby 016”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构成要素、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申请商标作品登记证书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维护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计算机软件升级等服务属于同一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部分“宝贝”,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为你介绍商标注册程序:1、商标注册前的查询;2、商标申请文件准备;如果您是公司需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章);商标LOGO;商标要注册的类别(产品);如果您是个人申请须提供:个体工商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商标LOGO;商标要注册的类别(产品)3、商标递交申请。资料准备完成以后,客户付商标注册费用,我们安排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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