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昔地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5-12-01申请人因第24306960号“红昔地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圆圈、点、波浪构成的图案系图形,而非文字,该图案不带有歧视性,不会损害道德风尚···

申请人因第24306960号“红昔地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圆圈、点、波浪构成的图案系图形,而非文字,该图案不带有歧视性,不会损害道德风尚。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申请人相同商标同时申请已经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其他商标先后提交注册申请,商标局分别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驳回,违反了一次性告知原则。申请人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局驳回通知书、申请商标使用资料复印件。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系由汉字“红昔地”及图形构成的组合商标,虽然汉字部分经过部分设计,但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仍能够将其识别为汉字“红昔地”,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评述。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