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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图玛特酒业有限公司第24502486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4-08
烟台图玛特酒业有限公司第24502486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5024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

烟台图玛特酒业有限公司第24502486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5024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显著性,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6818490号“ST MARY’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外观设计、显著部分及呼叫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经查,商标局或商评委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图片及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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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理查明: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两商标指定使用在果酒(含酒精)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商品上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称商标局或商评委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502486号图形商标

申请/注册号:24502486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06 国际分类:33类 酒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烟台图玛特酒业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果酒(含酒精)(3301)、开胃酒(3301)、汽酒(3301)、烈酒(饮料)(3301)、黄酒(3301)、烧酒(3301)、伏特加酒(3301)、白兰地(3301)、威士忌(3301)、葡萄酒(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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