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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934697图形与“鲍姑千年艾草BAOGUQIANNIANAICAO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9-25
第23934697图形与“鲍姑千年艾草BAOGUQIANNIANAICAO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393469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

第23934697图形与“鲍姑千年艾草BAOGUQIANNIANAICAO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93469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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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识别性。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3563313号“鲍姑千年艾草BAOGUQIANNIANAIC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047339号“時時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920886号“君臣堂BICNT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外观、构图元素、含义、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带有申请商标标识的产品及包装图片等。

  经审理查明:1、引证商标一经商标局初步审查予以驳回,其所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故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已生效。2、引证商标三经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三已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故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对此不再赘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主体特征、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面奶、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洗面奶、化妆剂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二相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皮革保护剂(抛光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上述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皮革保护剂(抛光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洗面奶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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