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盐灸”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5-11-28申请人因第21878460号“艾盐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9762896号“艾盐堂AI YAN TANG”商标、第20777302号“艾盐宝”商···

申请人因第21878460号“艾盐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9762896号“艾盐堂AI YAN TANG”商标、第20777302号“艾盐宝”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呼叫、标识构成、整体外观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初步审定公告日为2017年3月14日,引证商标二初步审定公告日为2017年6月20日,均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艾盐灸”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认读汉字“艾盐堂”和“艾盐宝”仅一字之差,在含义、呼叫、文字构成、整体外观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按摩器械;牙科设备和仪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按摩器械;假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