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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591277号“回头客HUI TOU KE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12
第58591277号“回头客HUI TOU KE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8591277号“回头客HUI TOU K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

第58591277号“回头客HUI TOU KE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8591277号“回头客HUI TOU K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显著性,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的延伸性注册。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1001723号商标、第1100186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申请商标与第41343256号商标、第4135628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在“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运载工具防盗设备”商品上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注册,在其余核定商品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2、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三在“商品电子标签、半导体、电子芯片、视频显示屏、遥控装置、光学纤维(光导纤维)、电暖衣服、电栅栏”商品上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注册,在其余核定商品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仍然有效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视频显示器”复审商品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552379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以及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均包含显著识别的中文“回头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共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视频显示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且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五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四、五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视频显示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商标被驳回了,如何解决?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为你解决烦恼,我们有丰富的驳回复审经验,如有需要,可以随时联系我们13965191860(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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