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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云游记”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13
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云游记”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5762652号“云游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

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云游记”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5762652号“云游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656022号商标、第5281641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证书、广告宣传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予以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14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引证商二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导游服务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二者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之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导游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55762652号“云游记”商标:

申请/注册号:55762652 商标申请日期:2021-04-30 国际分类:41类 教育娱乐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培训(4101)、安排和组织会议(4102)、出借书籍的图书馆(4103)、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4104)、流动图书馆(4103)、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视频(4105)、娱乐服务(4105)、导游服务(4105)、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4107)、组织彩票发行(4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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